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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合肥市环保局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告示信

长丰报 1970-01-01 08:00 大字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合肥市2015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现就禁烧工作告示如下:

一、2015年,实行全市域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推行全年常态化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荒草、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严禁将秸秆抛置于河道、沟渠及水库塘坝等水体中。

二、凡违反规定焚烧秸秆、荒草、落叶的,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环保部门依法对当事人给予处罚;焚烧垃圾的,由城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处罚。对拒绝、阻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秸秆、垃圾等禁烧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大力推广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秸秆就近就地就田堆肥堆腐还田、秸秆打捆收集利用。对采取秸秆机械化还田、堆腐还田和搬运离田且不露天焚烧的,由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给予一定离田还田补助。

四、建立禁烧工作常态化管理机制。午秋两季农作物收种期间,乡村组三级管理网格责任人和监管人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午秋两季农作物收种结束后,乡镇(街道)确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日常禁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环保部门秸秆禁烧投诉电话:

合肥市环保局(含3大开发区): 055112369-1;

肥东县:055112369-4-1;肥西县:055112369-4-2;长丰县:055112369-4-3;巢湖市:055112369-4-4;庐江县:055112369-4-5;庐阳区:055112369-3-1;蜀山区:055112369-3-2;包河区:055112369-3-3;瑶海区:055112369-3-4。 

二0一五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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