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赁为名行诈骗之实,七名骗子栽了!

合肥晚报 2021-12-14 00:34 大字

本报讯签订合同租赁工程机械,不是使用而是将其售卖牟利。近日,经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王某某等七人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等刑罚。

2019年下半年开始,安徽定远人王某某伙同他人,虚构身份,谎称需要租赁工程车辆等工程器械为由进行诈骗。通过分工,王某某等人与多名被害人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工程车辆、装载机、挖掘机、铲车等,租赁成功后,便将设备低价售卖以此获利。王某某等七人分别参与骗取他人财物163万余元至4万余元不等数额。

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某等七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履行工程机械租赁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巨大和数额较大,其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检察官提醒,现实生活中层出不穷的骗术,让人不得不防。但凡事谨慎,便不易上当。此案警示大家在生意交往中要提高警惕:在合同签订前,务必要核实对方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材料,明确对方真实身份;通过查看工商登记信息、实地考察生产经营活动等多种方式,确定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随时关注对方是否按合同约定正常履约,不轻信对方开出的“空头支票”;在交易过程中一旦发现被骗应及时停止交易或报案求助。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沈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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