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公路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被罚3万元
本报讯10月11日,合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占用肥西县044县道一平交道口的违法行为开出3万元罚单。
今年8月25日,合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肥西大队交通执法人员在对044县道巡查时发现,在19K+050米处有施工人员正在对此处原有平交道口进行改造拓宽施工,并用混凝土浇筑硬化地面。
经进一步调查得知,该平交道口的拓宽改造是为了方便一房产项目施工车辆进出,建设单位为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此次施工未经交通运输部门行政许可,属于擅自施工。执法人员立即要求施工方停止施工,向其负责人宣传了公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9月3日前整改完毕,恢复公路原状。然而,该企业在整改到期后仍未就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10月11日,因涉嫌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公路,合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作出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合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醒:在公路上私自开设道口、改造公路是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破坏公路、损坏公路或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如确需在公路上施工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待审批完成后方可施工。市民若发现破坏公路的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投诉举报。(刘晓玲 记者 苏晓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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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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