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猎山斑鸠两起诉讼一起审

合肥晚报 2018-06-25 01:44 大字

[摘要]肥西县院对非法狩猎者提起两项诉讼

本报讯日前,肥西县院指派公诉人和公益诉讼人共同出庭,在代表国家公诉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的同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唐某某承担非法狩猎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赔偿公益损失。法院一审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其管制六个月;并赔偿山斑鸠灭失损失4500元,公益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支持。

2016年12月2日晚,肥西县柿树乡马堰村民组农民唐某某,在未持有狩猎证的情况下,以夜间照明的方式在丰乐河大堤袁店段,用自制的弹弓非法捕猎山斑鸠40只,其中15只死体、25只活体。经鉴定:涉案鸟类为国家“三有”(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保护动物。发案后,活体被公安人员放生。唐某某非法狩猎的行为触犯刑律。

今年3月,肥西县院受理在唐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后,通过审查认为其行为不但触犯了刑律,也违反了我国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侵害了公共利益。该院承办检察官通过调查了解到:山斑鸠通过食用果实、草籽、嫩叶和鳞翅目幼虫、甲虫等害虫,能有效保护庄稼的生长空间和农、林、畜三业发展,是生态保护的益鸟。2000年国家林业局颁布的《国有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地野生动物名录》将山斑鸠确定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按照国家林业局发布的《野生动物及其物品价值评估方法》,鸽形目鸠鸽科所有种基准价值为每只人民币300元。

此案在肥西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时,肥西县院公诉检察官和公益诉讼人在指控唐某某犯罪及需承担的双重责任后,从法律法规和生态保护方面向其及旁听庭审的人员进行了法治宣传。庭审中,唐某某对自己不知法而犯法的行为深感后悔,保证以后不会再干这样的傻事。 (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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