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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布 告

合肥晚报 2017-02-27 10:09 大字

故意杀人犯张云,男,1985年7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农村管理中心城西桥村东湾组062号。2014年4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罪犯张云无端猜疑妻子葛某乙(被害人,时年23岁)对其不忠,对葛实施家庭暴力,葛某乙于2014年1月搬回其父母家居住,并向张提出离婚。此后,罪犯张云多次到葛家吵闹,要求葛某乙跟其回家,均遭到拒绝,罪犯张云因此与葛某乙的母亲李某某(被害人,殁年48岁)等人发生争执,产生了杀人泄愤之念。同年3月20日2时许,罪犯张云驾驶车辆来到葛家,持事先准备的尖刀分别捅刺李某某的颈、右肩胛、左背部和葛某甲(葛某乙父亲,被害人,时年47岁)的胸、腹部。李某某被捅刺时,大声呼喊住在二楼的葛某乙打电话报警,罪犯张云随即跑到二楼,抢夺葛某乙的手机,并持尖刀捅刺其背、胸、右大腿等处。李某某于当日因左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葛某甲、葛某乙的损伤经鉴定均构成重伤二级。

抢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沈锋,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重庆市巴南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巴南区姜家所十一段河面坝村新湾组61号。2007年11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年11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2008年4月28日晚,罪犯沈锋伙同他人将被害人娄某某(男,时年38岁)挟持至重庆市渝中区青木关附近,向娄某某追讨债务,遭其拒绝后,罪犯沈锋等人将娄某某带至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大学城附近。罪犯沈锋持刀朝娄某某的腿部捅刺数刀,致娄某某重伤。

2009年3月,罪犯沈锋经跟踪、踩点,决定抢劫被害人徐某(男,殁年37岁)的财物,并准备了手套、宽胶带、刀等作案工具。同月15日中午,罪犯沈锋来到徐某租住的四川省成都市某小区房屋门口守候,趁徐某与其女友陈某(被害人,殁年30岁)开门之机,持刀闯入室内,胁迫徐某、陈某趴在卧室地上,用胶带捆绑徐某手脚后,又欲捆绑陈某。徐某挣脱胶带起身反抗,罪犯沈锋即持刀朝徐的项部、背部等处捅刺多刀,致徐某死亡。随后,罪犯沈锋逼迫陈某解开所穿靴子的鞋带,用鞋带捆绑陈的手脚,并从陈的包中翻找到银行卡,逼问出密码后,为灭口用塑料袋套住陈某的头部,用毛巾勒颈,致陈某机械性窒息死亡。罪犯沈锋逃离现场后,于当日19时许持所抢的银行卡取款2200元。

2012年2月1日23时许,罪犯沈锋来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某村民房行窃,被返回家中的被害人胡某某(男,时年49岁)发现。为抗拒抓捕,罪犯沈锋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朝胡某某的左胸部捅刺1刀,致胡某某左侧血气胸、左肺挫伤。后逃离现场。

2013年6月27日1时许,罪犯沈锋伙同他人来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一待拆迁工地行窃,被拆迁公司员工周某某(被害人,男,时年30岁)、崔某甲(被害人,男,时年38岁)、崔某乙(被害人,男,时年44岁)发现。为抗拒抓捕,罪犯沈锋持匕首与其同伙和崔某甲等人发生打斗,致崔某甲、崔某乙轻伤。后罪犯沈锋等人趁机逃离现场。

2014年6月,罪犯沈锋经跟踪、踩点,决定抢劫被害人柏某(女,殁年41岁)的财物,并准备了帽子、鞋带、刀等作案工具。同月4日深夜,罪犯沈锋来到柏某居住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南岗镇一婚纱摄影店,用木棍撬开该店一楼厨房窗户的防护栏,持刀划开窗纱,从窗户钻入室内,持刀威胁正在二楼卧室内睡觉的柏某,并准备用鞋带捆绑柏某时,遭到柏的反抗,罪犯沈锋即持刀朝柏的头部、颈部、胸部、背部等处连续捅刺,致柏某死亡。罪犯沈锋劫取柏某的钱包后逃离现场。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张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之规定,撤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08)巴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中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沈锋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沈锋有期徒刑五年;以抢劫罪判处罪犯沈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沈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罪犯张云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以(2016)皖刑终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沈锋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以(2016)皖刑核18924422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判,并分别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核准判处罪犯张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裁定核准判处罪犯沈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将罪犯张云、沈锋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此布

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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