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工地受伤 曲折维权谁来赔偿?
肥西法院山南法庭 助理审判员 朱敏
【案情回放】
年8月,陈某随吕某的建筑队在肥西县内某工地务工。其间,王某负责向吕某所在工地泵送混凝土。8月日下午,在进行混凝土加泵时,因管道不够长,陈某与另外几人将泵管架到手扶式小推车上,以便继续输送水泥完成施工作业。后泵管滑落,陈某被砸伤,随即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左胫腓骨中段横断粉碎性骨折,有分离骨块。事后,陈某就治疗费及相关赔偿与王某、吕某进行交涉,但是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陈某将王某、吕某诉至肥西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肥西法院山南法庭的张法官多次组织原被告三位当事人进行调解,然而王某和吕某关于彼此之间的赔偿份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王某辩称:吕某为陈某雇主,在工地受伤属于在履行职务中受伤,应属于工伤,吕某占主要责任。而吕某辩称:王某系水泥泵车车主,未规范提供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且当时自己并没有安排陈某去帮王某进行泵管操作,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肥西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中,王某负责向涉案工地泵送混凝土,其工作内容包括铺设水泥运输管道。事发时,因水泥输送管道不够长,王某将泵管架上推车后,因泵管沉重,致使小推车车轮辐条断裂,管道滑落,造成陈某被砸伤。王某作为泵送混凝土的经营者,却未对临时架起的泵管进行必要的固定和支撑,疏忽大意,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吕某,明知在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制止,而是配合王某采取小推车输送水泥的办法继续施工,未能尽到对施工人员的安全警示义务,为本案损害事实的发生提供了条件,主观上亦存在过错。另,吕某在雇佣陈某时,就应考虑到陈某岁数大、体力不足的客观情况,避免其进行危险作业。事发时,虽系陈某主动前去搬运泵管,但吕某理应预见到陈某这一行为可能导致的危险后果,并未及时制止,客观上助长了损害事实的发生,故吕某也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陈某本人而言,其年近七十,理应对自身身体状况有充分认识。以前从未进行泵管的操作,其作为一个成年人应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判断贸然参与泵管移动的行为存在的危险性,故陈某对损害事实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据此酌情减轻二被告%的赔偿责任。
【法官析法】
从损害发生的原因力看,王某负责水泥泵送,其对整个水泥输送环节及作业要求更为了解,且泵管由其带到工地,其对此控制力最强,然而王某未进行必要的保障措施,原因力较大。吕某作为雇主,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原因力相对较小。对此,本院酌定王某、吕某分别承担%、%的赔偿责任。最终确认王某应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元,吕某应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元。
href="https://m.yybnet.net/hefei/"target="_blank">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二审审理认为,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很大程度地体现了肥西法院坚持公正司法,切实履行了审判职能,同时也充分肯定了法院法官职业化水平,为肥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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