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2016年10月13日
[摘要]2016年10月13日
周业贵、丁忠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二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曹永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光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福太物资有限公司、安徽丰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丰汇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周日运、周雪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升裕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永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钢玺物资有限公司、汤国平、汤平、安徽中皖钢材物流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雄扬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安徽丰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丰汇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李华、何开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寓优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羽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昌盛、凌华蕊、安徽永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中皖钢材物流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玲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翟坤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黄如忠、胡业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31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黄如忠、胡业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垫款34657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1年12月31日起,以黄如忠、胡业芳实际尚欠的代垫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黄如忠已支付的保证金34600元,优先用于冲抵应支付的违约金);被告黄如忠、胡业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4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7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1670元,由被告黄如忠、胡业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景卫、太和县兴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朱万志、铁岭东北城腾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盛丰物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们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384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李景卫、太和县兴杰运输有限公司、朱万志、铁岭东北城腾达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50500元;2、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上述1750500元赔偿款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瀚、高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229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被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扣除的保证金5280.46元(暂计算至2016年7月25日,原告对之后再次被扣除的保证金保留诉权),并支付违约金10226.88元(违约金自2016年1月14日起,以16.96万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0.67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4月14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两被告支付原告为追债发生的费用14000元(其中律师费11000元、差旅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百仪家具有限公司、肖菁、马青波: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岗支行诉被告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百仪家具有限公司、马勇、肖菁、马青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328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之奇:本院受理原告赵奇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5402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14250元,赔偿原告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执行日期间商业银行贷款最高基准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伟:本院受理原告杨德民诉被告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郑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杨德民借款本金28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宿州创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士育:本院受理原告谢士珍诉被告宿州创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士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4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宿州创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谢士珍借款55000元以及违约金。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瑞安、崔嵬、朱业滨: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瑞安、崔嵬、朱业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七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初651号、654号、656号、657号、659号、661号、6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卢倩:关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茜: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钰州、仇姝颖与被告张茜、安徽鸿铭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天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占原告123.04m2房产面积的行为,并判令二被告和第三人限期搬离和归还上述被侵占的房产;(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从2014年7月1日起至归还之日止的经济损失,截至起诉时的损失暂为182583元;(3)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公告费由二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编号为16BSE026号检测(鉴定)报告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永荣:原告夏靖与被告丁永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丁永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93955.6元并自2013年9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2元,由原告夏靖负担1209元,由被告丁永荣负担2823元,公告费400元由丁永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作琴:原告夏靖与被告张作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作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35957.28元并自2014年5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8元,由原告夏靖负担497元,由被告张作琴负担1161元,公告费400元由张作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邦华:原告夏靖与被告李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邦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31784.92元并自2014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元,由原告夏靖负担441元,由被告李邦华负担1029元,公告费400元由李邦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守奎:原告夏靖与被告范守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范守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8918.19元并自2014年7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8元,由原告夏靖负担362元,由被告范守奎负担846元,公告费400元由范守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以顺:原告夏靖与被告胡以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胡以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48014.54元并自2014年1月3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54元,由原告夏靖负担1756元,由被告胡以顺负担4098元,公告费400元由胡以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先俊:原告夏靖与被告江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江先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37173.24元并自2013年12月3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0元,由原告夏靖负担513元,由被告江先俊负担1197元,公告费400元由江先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义东:本院受理原告阮怀宝诉被告王祥富、王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阮怀宝请求判令:1、依法指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60000元整及利息34800(按月利息2分计算自2014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1日止,具体数额应算至其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国良、汪立红:本院受理原告林泉诉被告汪国良、汪立红、陈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林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出借人林泉人民币370000元以及利息诉讼费合计4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汪国良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追加被告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丽娟:原告夏靖诉被告丁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丁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35969.14元及利息2685.39元并自2014年1月3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4元,由原告夏靖负担1663元,由被告丁丽娟负担3881元,公告费400元由丁丽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传芳:原告夏靖诉被告钱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钱传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2425.47元及利息224.1元并自2014年6月3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元,由原告夏靖负担187元,由被告钱传芳负担439元,公告费400元由钱传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琳、吴克敏:原告夏靖与被告吴琳、吴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吴琳、吴克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8662.95元及利息336.6元并自2014年7月3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原告夏靖负担306元,由被告吴琳、吴克敏负担714元,公告费400元由吴琳、吴克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进、席庆宏:原告夏靖与被告黄进、席庆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黄进、席庆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8268.17元及利息558.3元并自2014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8元,由原告夏靖负担410元,由被告黄进、席庆宏负担958元,公告费400元由黄进、席庆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尹国永:原告夏靖与被告尹国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尹国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9979.06元及利息195.69元并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元,由原告夏靖负担90元,由被告尹国永负担212元,公告费400元由尹国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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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亮:原告夏靖与被告贺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贺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7488.88元及利息495.78元并自2014年6月3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夏靖负担414元,由被告贺亮负担96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贺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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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志军:原告夏靖与被告鲁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鲁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346.67元及利息26.6元并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元,由夏靖负担400元,由被告鲁志军负担18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鲁志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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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兰兰:原告夏靖与被告寇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寇兰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8857.33元及利息158.38元并自2015年1月3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元,由夏靖负担103元,由被告寇兰兰负担24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寇兰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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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黎明:原告夏靖与被告陈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1016.95元及利息375.8元并自2014年1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8元,由原告夏靖负担227元,由被告陈黎明负担531元,公告费400元由陈黎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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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红娟、张运:原告夏靖与被告徐红娟、张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徐红娟、张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9460.82元及利息170.63元并自2014年8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6元,由原告夏靖负担151元,由被告徐红娟、张运负担355元,公告费400元由徐红娟、张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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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欢、韦能爱:原告夏靖与被告张学欢、韦能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学欢、韦能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08479.52元及利息2142.47元并自2014年3月3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6元,由原告夏靖负担1438元,由被告张学欢、韦能爱负担3358元,公告费400元由张学欢、韦能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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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彬:本院受理原告阚蔓诉被告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阚蔓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程彬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自2016年5月起按2%月利率支付利息,款清息止,算至2016年7月30日,共计3万元利息,合计53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程彬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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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仁群:本院受理原告代忠华诉被告陈圣清、钱仁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代忠华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1000元(暂按月利率1%自2015年1月4日计算至2016年10月3日,计21个月,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合计12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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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宏忠:原告夏靖与被告赵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赵宏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4136.89元及利息368.55元并自2014年6月3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元,由原告夏靖负担273元,由被告赵宏忠负担637元,公告费400元由赵宏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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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国威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王跃武、陈庆、王晨、桂康文、合肥市新庆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万胜平、方平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原告万胜平、方平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清偿代偿款500万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9896元(以5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6年8月16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并要求实际计至款清时止);二、判令被告二与被告三、被告四与被告五、被告六分别对被告一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25%承担清偿责任;三、由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620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2月19日上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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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淑华:原告王邦震与被告孙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孙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邦震借款本金23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4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44元由被告孙淑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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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翠凤、史进军:本院受理原告王瑞潮诉被告钱翠凤、史进军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王瑞潮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钱翠凤、史进军在继承史淑桥的遗产范围内清偿所欠原告王瑞潮的款项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08年2月3日起按月利率1.5%暂计算至2016年7月1日为30270元,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合计5027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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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传军、韩传红;王林军、陈士菊、孙毅、陶军;徐恒、马冬平、安徽省寄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丽娟、赵建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五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147、5146、6074、514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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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明祥、王维明、王学峰、秦睿: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孙明祥、王维明、王学峰、秦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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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银、高旭初、余方建: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3493、3494、3497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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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辉、晁月民:本院受理原告张远虎诉被告郭辉、晁月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6)皖0103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远虎100311元;二、被告郭辉、晃月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远虎28019.2元;三、驳回原告张远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5元,由原告张远虎负担320元,被告郭辉、晃月民负担253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负担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郭辉、晃月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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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安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绪生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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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福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中电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63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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