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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2016年10月19日

安徽法制报 2016-10-19 00:00 大字

[摘要]2016年10月19日

杨志才、张开菊、唐庆九、段其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2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绍兵、孟金梅、汪寿生、陈绍艮: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2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单海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江南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单海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江南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9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单海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江南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月19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北京东方艺珍花丝镶嵌厂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900051)20774521,票面金额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12月15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通威太阳能(合肥)有限公司,收款人通威太阳能(安徽)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做出(2016)皖0103民催28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北京东方艺珍花丝镶嵌厂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安徽睿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900051)20781714,票面金额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3月17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荣事达水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安徽智捷节能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做出(2016)皖0103民催27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安徽睿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文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分公司诉被告陈文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褚光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褚光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振荣、高书云、杨振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杨振荣、高书云共同向原告支付垫付款共计1470675.96元及违约金共计295406.59元(违约金计算标准按每日万分之八计算至2016年7月5日,之后顺延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计1766082.55元;二、判令被告杨振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判讼三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天津安盛不锈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共耕高速公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多支付的货款23916元,并赔偿原告误工、市场差价、及信誉损失66752.31元,合计90668.31元;三、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和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白礼兵:本院受理原告宣以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白礼兵归还人民币肆万元整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算至2016年6月21日,约为7200元)款清息止。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和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传水、张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皖民二初字第0311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一、被告赵传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922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夫(以192200元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从起诉之日2015年12月9日起计付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双方约定的10000元利息冲抵本判决所计付的利息损失,如有多余则冲抵本金);二、被告张辉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700元,由被告赵传水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世宏、江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524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原被告解除合同,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86000元;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00000(数额暂定,具体数额以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的房屋价值为准);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咏梅:本院受理原告金开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59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德维、魏银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48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张德维、魏银芳向原告支付欠款135048元及利息14531元、违约金61338.05元(截至2016年6月27日,后期按每日0.05%计算至被告结清欠款为止),合计210917.05元;二、判令被告张学光、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庆叶、朱晓春:本院受理原告刘永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491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利息240000元(自2016年2月28日起,按月利2%计算至款清为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兴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袁凌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胜特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363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26107.1元及逾期利息6500元(利息自2016年2月6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6年5月25日,之后利息按照相同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合计332607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贤明:本院受理原告王恒利诉你及中国平安财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贤明:本院受理原告黄舒兰诉你及中国平安财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冰、合肥赛亿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胡钢与被告李冰、合肥赛亿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冰、合肥赛亿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胡钢借款人民币8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3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顾云昌: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千仞岗服饰有限公司、宋鹏诉被告顾云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赵萍与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盛恩道诉被告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林、靳二培、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孙林、靳二培,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4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为平、李红、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陈为平、李红,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4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家传、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马家传,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4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自好、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陈自好,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4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自好、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陈自好,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4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廖健、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廖健,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4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林如凯、屈长娥、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林如凯,屈长娥,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5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樊忠兰、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樊忠兰,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5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兆利、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张兆利,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5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月忠、毛春香、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李月忠,毛春香,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5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仇鹏、陈太芝、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仇鹏,陈太芝,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5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国永、程晋娥、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孙国永、程晋娥、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5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班荣稳、司守梅、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班荣稳,司守梅,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4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樊宗成、叶礼云、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樊宗成,叶礼云,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4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仇多军、张书平、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仇多军、张书平、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4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瀚中、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张瀚中、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1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笑笑、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刘笑笑、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1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登科、桑兰庆、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胡登科、桑兰庆、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0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金传胜、许芹、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金传胜、许芹、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9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兵、张正英、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刘兵、张正英、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9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志官、武克红、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马志官、武克红、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9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亮,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刘亮,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9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邹红伟、屠梦迪、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邹红伟、屠梦迪、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9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拟对合肥三晶电子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止2016年9月30日,该债权总额(公告日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债权本息余额)为1836.26万元。债务人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212号。该债权由合肥瑞江传感科技有限公司、刘原平提供担保。抵押物为位于合肥市高新工业园区香樟大道东侧AI-12地块三晶电子公司A幢、B幢生产厂房、办公楼及工业用地;合肥瑞江传感科技有限公司红枫路南A1-8地块综合楼、厂房及工业用地。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充足的注册资本、良好的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公告有效期:15天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5天,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凌琳

联系电话:0551-62834421

电子邮件:linglin@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15-17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

0551-62835516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

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该债权的有关情况请查阅我公司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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