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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2016年10月28日

安徽法制报 2016-10-28 00:00 大字

[摘要]2016年10月28日

张波: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被告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学桂、王健:本院受理原告杨立华与被告王学桂、王健、阮怀琼、安徽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学桂、王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杨立华借款本金54万元及利息(以54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立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600元,由原告杨立华负担1008元,被告王学桂、王健负担12592元。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鹏鹰、刘道群、胡凡凡:本院受理原告姚红诉被告胡鹏鹰、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刘道群、胡凡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3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胡鹏鹰、刘道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姚红借款本金2333400元及利息(以23334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胡鹏鹰、刘道群追偿;三、驳回原告姚红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8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40680元,由原告姚红负担5814元,被告胡鹏鹰、刘道群、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负担34866元。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松: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被告陈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墨子:本院受理原告李丽与被告沈墨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沈墨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丽借款本金130万元及暂计算至2016年4月27日的利息165600元,以后的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丽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6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163元,由原告李丽负担373元,被告沈墨子负担2379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濮维龙、钱青荣: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濮维龙、钱青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濮维龙、钱青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67745.53元,并自2015年3月8日起以67745.5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濮维龙、钱青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费6332元;三、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410元,原告夏靖负担626元,被告濮维龙、钱青荣负担2784元。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世笔、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陈世笔、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世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424517.21元,并自2015年4月8日起以424517.2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世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费38869元;三、被告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世笔追偿;四、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9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696元,原告夏靖负担1714元,被告陈世笔、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负担9982元。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才华: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被告许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磊: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被告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山林: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被告吴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中智: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被告许中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东芹: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被告王东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浅: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被告陈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尚君: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被告刘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贺晓燕: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被告贺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肖艳:本院受理原告姚建良诉被告肖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正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钟宏刚与被告合肥正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强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58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苏军:本院受理原告王海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功定、俞翔:本院已受理原告吴强起诉你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125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程琳:本院已受理原告江龙焕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董金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丁文枝与被执行人董金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丁文枝申请执行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363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董金邦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新慧·金水岸A10幢706室(产权证号:长丰字1290018855号)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捌拾柒万肆仟捌佰元(87.48万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4)庐执字第0164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怀宁县旺岳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旺岳木塑板材有限公司、王同旺、刘圣红、王宇昌、周小琴、王亚平、黄友南、怀宁县牧之金畜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晋芜宁、陈红云、潘国滨、丁媛: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怀宁县旺岳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旺岳木塑板材有限公司、王同旺、刘圣红、王宇昌、周小琴、王亚平、黄友南、怀宁县牧之金畜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晋芜宁、陈红云、潘国滨、丁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安徽省怀宁县旺岳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给付代偿款2177110.35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年基准利率上浮50%计息);2、判令被告安徽旺岳木塑板材有限公司、王同旺、刘圣红、王宇昌、周小琴、王亚平、黄友南、怀宁县牧之金畜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晋芜宁、陈红云、潘国滨、丁媛对被告安徽省怀宁县旺岳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同旺、刘圣红名下的位于安庆市大观区宜园菜场B4幢M16号房产(产权证号:宜房字第50039745、50039746)在折价、变卖、拍卖后享有30万元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亚平: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夏靖起诉要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9月16日签订的编号为0556010630号借款协议;2、判令被告王亚平立即向原告夏靖偿还剩余借款本金515343.33元;3、判令被告王亚平向原告夏靖支付因逾期还款而应承担的违约金、罚息、利息共计105130.04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16日),之后的违约金、罚息、利息自2016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还款义务之日止;4、判令本案的律师费35641元由被告王亚平承担。 5、本案诉讼费等原告夏靖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由被告王亚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杜学军、孙湛、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邓琼龙诉被告杜学军、孙湛、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邓琼龙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杜学军立即偿还原告邓琼龙借款3200000元,并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按月2%的利率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孙湛对被告杜学军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对被告杜学军的上述债务中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杜学军、孙湛、安庆圣洋化学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吴刚:本院受理原告盛义明诉被告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盛义明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吴刚立即偿还原告盛义明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2、由被告吴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杨勃: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迎江区新华东空调经营部与被告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杨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安庆市迎江区新华东空调经营部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支付货款103000元;2、判令被告杨勃对上述货款承担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安庆市惠安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汪国军、汪小中、曹夏栋、安庆市大桥开发区欧美建材经营部、安庆市万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耿从云、陶翠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江云凤、何孔留:本院受理原告姜发家诉被告江云凤、何孔留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江云凤、何孔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姜发家返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8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江云凤、何孔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姜发家返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2月30日起按月利息750元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姜发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公告费800元,两项合计1950元,由原告姜发家负担50元,由被告江云凤、何孔留负担19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汪正亮: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舒何元: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石雅琴: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亿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兄弟架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东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兄弟架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力兴耐磨合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频电炉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61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期届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百川名品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百川名品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亳州古井销售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招商银行合肥分行新站支行,出票日期为贰零壹陆年壹拾月壹拾捌日,票号为3080005395758638,票面金额为肆佰肆拾万元整)壹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剑:本院受理原告王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33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强:本院受理原告崔秀秀、王寒英、孙惠群、韩宪珍诉被告范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四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358、1359、1360、1361号四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华磊:本院受理原告陈志刚诉被告你及张超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张超西不服(2016)皖0111民初466号判决,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颜存山、谢正勇:原告夏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国庆、张玲:原告夏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建华、尹淑萍:原告夏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世忠: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晓东: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元虎: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金: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贻富: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廖娜:本院受理原告王治强诉被告安徽鸿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廖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霞: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张良马、刘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太阳灯饰电器有限公司、潘宜明、潘宜中、潘丰、刘心明、安庆市盼伟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丁银连、程启华、安庆市顺昌贸易有限公司、陈怀安、童运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太阳灯饰电器有限公司、潘宜明、潘宜中、潘丰、刘心明、安庆市盼伟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丁银连、程启华、安庆市顺昌贸易有限公司、陈怀安、童运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市太阳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122743.46元及利息(其中本金70503.75元利息自2015年9月30日起计算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本金34673.33元利息自2015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2017566.38元利息自2016年2月24日起计算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安庆市太阳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3000元;三、被告潘宜明、潘宜中、潘丰、刘心明、安庆市盼伟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丁银连、程启华、安庆市顺昌贸易有限公司、陈怀安、童运华对被告安庆市太阳灯饰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安庆市太阳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2376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该款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五、驳回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3782元,由被告安庆市太阳灯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江大闯:本院受理原告吴小军诉被告江大闯、胡肖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吴小军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江大闯、胡肖鹏赔偿原告吴小军各项损失合计187544.22元(具体为:医疗费49615.86元、护理费105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误工费28375元、残疾赔偿金59259.2元、营养费2700元、交通费6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15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174.16元,合计187544.22元);2、由被告胡肖鹏、江大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万顺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李有苏、蔡惠敏:本院受理原告王自胜诉被告安庆市万顺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李有苏、蔡惠敏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王自胜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安庆市万顺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李有苏、蔡惠敏共同赔偿原告王自胜损失26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安庆市万顺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李有苏、蔡惠敏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黄得祥: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黄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3768.5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总计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76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周士发: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周士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5020.44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总计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867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叶云高: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叶云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1265.33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总计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9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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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肥西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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