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状告继父讨要住房所有权法官在法与情间做抉择
本报讯 继子起诉继父,要求继父搬出自己的房屋。但是继父老无所依,声称房屋属于自己,不愿意搬出去。 9月7日,记者从肥西县法院三河法庭获悉,这起返还原物纠纷让法官着实为难,一边是法理,一边是亲情,如何能让老有所依,又能修复亲情关系。
原告张飞在其母亲去世后,多次要继父陈三搬离自己名下的房屋,但陈三拒绝搬离。张飞向肥西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三立即搬离房屋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法院在审理中了解到, 1984年前后,张飞母亲与陈三重组家庭,租住在肥西县三河镇的一处公房。自1987年起,陈三与张飞母亲离开另住,并将该房提供给张飞经营理发。 1991年三河水灾之后,该房损毁严重,三河政府决定处理该房。 1991年11月5日,张飞以1490.30元购买了该房。其后,张飞继续使用该房屋。 1997年,张飞因考虑母亲年迈,不便照顾,便将该房提供给其母亲及陈三共同居住使用。 2005年,张飞母亲去世后,陈三一直居住该房屋至今。 2005年8月8日,张飞进行了该房产权登记。在此期间,张飞多次要求陈三搬离。
法院同时查明:被告陈三与原告母亲开始共同生活时间为上世纪80年代初期,原告当时约十二三岁。
对于张飞的起诉,继父陈三辩称,其与张飞系养父子关系,与张飞母亲1983年组建家庭,当时张飞12岁(虚岁13岁),并非其所称的16岁,夫妻养育张飞至其25岁时离开三河独立生活。期间,张飞学手艺的花销支出都是其支付的。而涉案房屋原系单位公房,又自己租住。后来镇上鼓励买房,因自己不识字,就拿钱让张飞帮忙办理手续。没想到张飞却将所购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所以陈三提起反诉,请求张飞返还抚养费15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合计20万元。
肥西法院审理认为,争议的房产自2005年就登记在张飞名下,陈三一直没有提出异议,有悖常理。另查明,张飞确实由张飞母亲和陈三共同抚养。鉴于原、被告间的特殊身份关系,考虑到双方存在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且被告当前尚无其他居所可供居住。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张飞的诉讼请求。 (唐芮赵鹏记者唐欢)
法官说法
一边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主人,一边是讨要居住权的老人。这是一份极具人情味的判决。肥西法院三河法庭承办法官赵久涛表示,从法律上分析,只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才有赡养义务。但是从社会道德角度讲,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扶助,也在情理之中。而上述案件中,张飞当时未成年,继父陈三承担了张飞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已形成了教育抚养关系,继子张飞也应对陈三有相应的赡养义务。相反,若张飞不尽赡养义务,陈三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继子履行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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