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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进城落户“土地”不能收回耕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变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6-08-09 00:00 大字

[摘要]耕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变

■ 本报记者胡明兵

农民进城落了户,承包地是不是就一定要被收回?这个问题困扰了老周很久。

老周本是肥西县小庙镇农民,二轮承包时分得了几亩土地,一直耕种至今。几年前,因买房全家户口迁到了合肥市区,现在村里正在进行土地确权,村干告诉他,因为他全家户口都迁走了,承包地要收回,这让他心里很不是滋味。

“并不是因为这几亩地能值多少钱,而是觉得土地是我和老家的一个纽带,是我的根,失去了土地就没了根,心里非常不舒服,”老周说。

于是,老周四处咨询,像他这种情况,承包地是不是一定就要被收回?得到的答案也是五花八门,最后他向本报记者咨询,记者咨询省农委相关专家并查阅相关文件后得知:农民进城落了户,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保持不变。

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2016年6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指出,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进城落户农民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简称“三权”)继续保持不变。

2016年7月27日,《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强调,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地方政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根据上述中央和省政府的文件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强行要求老周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老周的“三权”仍继续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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