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审结男子获刑4年
□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近日,由祁门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2015年黄山市首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指定管辖案审结。被告人岳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其犯罪所得183000元赃款被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据了解,现年43岁的岳某家住安徽省肥西县,原任安徽华伦港湾文化投资公司工程管理部副经理。因涉嫌受贿罪,2015年1月4日,经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祁门县检察院异地侦查完毕后,岳某被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岳某在工作及担任工程管理部副经理期间,利用自己负责工程施工、管理、监督和验收的职务便利,自2011年以来,非法收受相关工程承建人21次所送的现金或购物卡,为他们谋取利益,累计受贿数额达183000元。尽管2014年7月31日,岳某因故辞职,但其在接到原单位通知及司法机关通知谈话后,主动接受司法人员讯问,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此后,该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祁门县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进行了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岳某有自首情节,并退清了全部赃款,存在可依法减轻和可酌定从轻处罚,案经该院审委会讨论决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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