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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只为练胆男子被判死缓

安庆晚报 2013-02-06 17:43 大字

 

本报讯(储星星

 

记者

 

周国庆)2月4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望江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依法对王正根故意杀人一案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王正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作案工具。

被告人王正根,望江县杨湾镇人农民,原本有着一个幸福的家庭,但因感情不和与妻子于2011年12月离婚。王正根认为妻子执意与自己离婚,影响了儿子的学习和生活,是对家庭的不负责,遂对前妻及其家人心怀怨恨,准备杀害前妻及其家人,并产生杀害他人先锻炼自己胆量的念头。

2012年5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王正根骑摩托车回家,在安九路望江县城至杨湾段遇到两被害人,遂以搭顺路车为由将二人带至其家中,被告人王正根在一楼卧室内先与二人喝酒,随后用家中自有的电瓶捕鱼工具,将二人电死。而后,被告人王正根将两被害人的尸体背至其家中二楼的房间内用家中的菜刀进行肢解后焚烧,因不能完全焚烧,遂将其肢解的两被害人部分尸体丢弃到自家屋后的厕所内。案发后,侦查机关通过对在犯罪嫌疑人王正根家提取的可疑血迹进行比对,发现与肥西县紫蓬山派出所于2012年春节期间采集的一名流浪乞讨人员DNA信息相同,后将该人的相片带回经望江县相关派出所干警辨认并在城区进行大量走访,证实两名受害人为街头流浪人员。2012年5月30日,王正根回家时在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正根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极为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但考虑到行为人系初犯,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据此,对其作出如前所判。

宣判后,罪犯王正根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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