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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需突破瓶颈

江淮时报 2010-03-19 11:15 大字

农地使用权流转已经成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的一个核心环节,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场革命。近年来,安徽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趋势明显加快。但是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近日,部分省政协委员对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建议。

土地流转趋势加快

自2007年至今短短三年,肥西县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的合肥市田野菌业公司,由土地流转租赁的120亩土地发展菌业,带动形成了1200亩的三河菌业产业带。 “当地农户通过出租土地、进公司打工和承包大棚,收益可达农户种植水稻收入10倍。”公司董事长孙伟3月18日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说。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安徽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趋势明显加快。截至目前,安徽省土地流转面积达到810万亩,其中耕地面积537万亩,约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8.7%,全省土地流入户数达65万户。

据合肥市民建的调研显示,目前安徽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呈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一是速度加快。特别是规模经营流转的面积增速较快。肥西县50亩以上规模流转大户500多户,规模流转6.1万亩,占流转面积的近一半;二是主体多元化。从初始农户之间的流转,逐步向社会工商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植大户流转,如包河区大圩镇已有10多家农业龙头企业进入,流转土地8700亩;三是方式多样。从过去以转包和互换为主逐步转变为转让、转包、入股、出租、互换等多种方式并存,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四是流转收益趋增。由以前仅承担农业税费发展到目前的300-600元/亩,近郊高的流转收益超过1000元/亩;五是市场导向作用更加明显。从原来简单的承包方式向流转稳定收入方式转变,运用流转合同明确流转土地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流转信息平台提高流转效率,发挥土地流转的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流转不等于失地

“当前,安徽省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其中一个因素是农民流转意愿不强。 ”省政协常委、亳州市副市长马露调研反映,农民长久以来形成的恋土情结;在当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土地仍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农民手中有地,心中不慌;随着国家惠农补贴力度不断加大,粮价的上涨,使种地预期收益提高;农村留守的老年人和妇女缺乏其他就业渠道,只好守着"二亩地"维持着粗放式的生产方式;部分农民对土地流转政策理解有误,认为流出土地会造成"失地"而不敢流转。上述因素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农民的流转热情。土地流转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土地连片经营,实现规模效应。而现实中,往往会出现多数农户都愿意流转而个别户不愿意流转,使土地无法连片的现象,这也是基层干部比较头疼的问题。

省政协常委、合肥市政协副主席王世清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积极性不高的成因: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是农民生存的重要支柱。目前国务院正在全国试行的农民养老保险计划,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弱化土地对农民的养老保障,但农民没有失业保险,土地仍然是他们正常生活主要来源。从最低生活保障的角度出发,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愿意或积极性不高是完全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不能对他们有过多的指责,或者简单称为"小农意识"。

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不大,对农民没有足够的吸引力。这里面有以下几种因素:首先是多数田亩较小,零星分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流转的绝对收益也不大,对农民没有足够的吸引力。其次是较为偏远地区的流转收益不高,农民不愿意流转。第三,随着农业税的取消,粮食补贴等惠农政策的全面施行和加大,务农的收入比价效应增加,种田不比到城市打工差,农民愿意留在家乡耕作,甚至不少农民又弃工务农,近期局部地区出现的"民工荒"也可佐证。

农民意愿必须尊重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同时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王世清认为,土地之于我国农民和之于我国整体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土地之于我国农民的重要性在于,9亿农民当前的劳动力再生产无法脱离土地的支撑,离开土地,农民可能不只是生活质量下降的问题,而且可能是难以生存的问题。土地之于中国整体的重要性,不仅解决了13亿中国人吃饭的问题,土地的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产业,而且土地为我国农民提供的基本保障,形成了我国快速发展可能产生社会冲突的缓冲器。任何土地制度的变革,都可能引发社会问题,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更要慎重,而且慎重的前提是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

马露建议,一方面,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消除群众疑虑,切实保障农民权益,提高农民土地流转的意愿和积极性;另一方面,认真做好土地流转服务工作,积极鼓励龙头企业租赁流转土地,建立规模化、标准化的种植(养殖)基地,大力支持农民通过合作入股的方式,建立专业合作组织,实现规模经营。

解决农村融资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融资功能受限,影响农业产业化进程。 ”合肥市民建提出了土地流转中又一个问题。

《土地承包法》第三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 "而对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未规定可以抵押。目前农村大量流转的是耕地的承包经营权,通常情况下对流转的土地进行集约化、产业化经营者都有融资的需求。抵押是融资的重要方式,目前对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抵押权限制,也是制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因素。

马露在调研中也遇到同样的问题。目前,这些主体大多还处于起步阶段,普遍缺乏资金,流转土地时往往在短期内需要大量资金,用于支付租金和购置生产资料,而一些经营主体如合作社又因缺乏抵押物品,贷款难问题较为突出。

马露建议,探索开展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推进农村金融创新,研究探索土地经营权抵押、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等多种形式适合农村特点的担保办法,积极解决农业规模经营中存在的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

王世清建议出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法》及《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流转管理办法》。第一个《办法》主要是解决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出资入股问题。实际上这一规定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但应出台一部适合本地的办法细则,细化政府的责任,协调各部门的职能。第二个《办法》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融资问题。其他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依法登记取得权证的,不包括耕地的承包经营。 本报记者 毛学农

近年来,合肥市包河区大圩镇通过土地流转形式,调整农业结构,鼓励广大农民种植经济作物,从而使老百姓走上富裕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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