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证人证言为关键性证据证人出庭先签保证书并宣读

安徽法制报 2020-04-14 11:20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 凌燕 记者 刘超)“你作为证人,应当如实陈 述你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如提供虚假证言将 承担法律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 月9 日,一起 触电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庭前,法 官向证人胡某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指导其签署证人保证书。

原告方某某诉称,2019 年 3 月 10 日,其在合肥市铜陵北路 与梅冲湖路一处无人看守的“野塘”钓鱼时被高压电电击致残。

因事故发生前毫无征兆,被电击的刹那间自己失去了知觉,无法 说清受伤经过。事后,自己又被送往医院救治,没有拨打报警电 话以及向供电公司报案,除自身陈述以外无其他证据可以证实 自己被高压电电击。

方某某起诉要求,事发路段高压电设施产权人国网安徽省 电力有限公司肥东县供电公司应当对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因方某某诉称的事发路段较为偏僻,除与方某某有相同钓 鱼爱好的“渔友”外少有人迹。方某某遭电击后又失去知觉,其 所钓鱼的鱼塘又无监控视频可调取作为举证,案件的定责陷入 了困境。

根据方某某提供的线索,法院查明方某某受伤后曾有人拨打 120急救电话,因此寻找“目击证人”成为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

法官通过对事发当天合肥市急救中心电话受理登记单的调 取,获得了“目击证人”胡某的联系方式,并通知胡某到庭作证。 4 月9 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胡某到庭作证并在庭前签署

了证人保证书。庭审中,胡某亲自宣读由其签署的保证书并接 受法庭以及原、被告双方的询问。最终,原、被告双方对证人证

言的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 该案当庭并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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