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损害环境企业赔22万修复合肥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达成协议

肥东晨刊 2020-01-13 09:43 大字

由于雨污分流不彻底及超标排放污水,导致部分污水通过雨水管道排至外部,对三十埠河水质产生影响,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近日,肥东一公司承担因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22万余元,用于生态修复。这也是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启动以来,合肥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通过磋商达成协议。

该公司自建设物流园以来,由于园内金属制品、农禽农副产品交易市场经营户较多,环境保护意识不高,存在污水未经处理,经雨水管直排三十埠河的现象。2018年12月份,肥东县经开区管委会向该公司下达整改函,要求对雨污分流不彻底及排水不达标的问题进行整改。

2019年10月,肥东县环境保护局在对该公司巡查时,发现仍有部分生活污水排入河道,排水水源来自金属制品市场。经抽样检测,水质超过排放标准。于是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排污,并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

经委托,专家组对该公司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鉴定评估。评估认定,自2008年11月以来,该公司由于雨污分流不彻底及超标排放污水,导致部分污水通过雨水管道排至外环境,对三十埠河水质产生影响,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适用采用虚拟成本法估算环境损害费用。

根据《合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赔偿权利人代表,牵头召开了磋商会议。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已充分认识到超标排放污水对三十埠河水质带来的危害性,对责任认定没有异议,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和整改工作,对排查出来的问题现已初步整改结束。同时,愿意承担因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2万余元。并将以此为契机,加大资金投入,彻底整改存在的问题,提升管理水平,确保企业绿色健康发展。

据介绍,该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将纳入水污染治理专项资金,通过替代修复的方式,用于辖区水污染治理,改善水生态环境的质量。

据了解,《合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对以下四种情形,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2.在国家和省、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以及本市生态保护红线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3.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4.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的。下一步,合肥市将继续加强部门间合作,加大合力,以高压态势打击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让违法者得到应有的处罚。

陈功本刊记者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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