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出庭履职保护“舌尖上的安全”
本报讯 由合肥市检察院检察长胡胜友依法出庭履职并代表检察机关发表出庭意见的孙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近日由合肥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宣判:撤销原刑事判决,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禁止孙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孙某某系肥东县某大酒店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人。今年3月份前后,孙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制作卤菜时添加罂粟壳,致使两名顾客在食用该卤菜后尿检吗啡呈阳性。有关行政部门在对该酒店卤菜、卤料、卤汤进行检查并现场抽检9个样品送检。经检测,送检的样品中7个样品里的吗啡、可待因、罂粟碱等指标不符合相关要求。
7月2日,肥东县检察院将该案移送肥东县法院提起公诉。7月17日,肥东县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孙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一审判决后,肥东县院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适用缓刑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但在一审判决中对此未予认定,属于事实认识错误。据此,肥东县院于7月24日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请抗诉。二审开庭时,合肥市院检察长胡胜友出庭履职并发表出庭意见。经审理,合肥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以上终审判决。
(高秀萍 洪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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