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激愤惹祸端被害人变被告人

合肥晚报 2019-10-28 01:42 大字

近日,经肥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林(化名)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张乙(化名)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该案中的其他五名共犯也分别受到法律惩处。

今年1月25日晚,46岁的驾校教练张林带两名学员在肥东县店埠镇经开区浍水路上练车,此时54岁的张乙酒后驾车载着郭某在路上逆行,致教练车被迫停车。后教练车绕过对方车辆继续前行,张乙又驾车从右侧追上叫停教练车。张乙和郭某下车后,敲开教练车副驾驶的窗户,问学驾驶多少钱?话音未落就朝坐在副驾驶位的张林脸上打了一拳。张林与学员调换位置后驾车离开,张乙又开车在后面追,并用车别教练车。学员报警后,张乙驾车逃离,愤怒的张林开车在后面追。张乙将车开到一工厂后,张林将车堵在该厂门口。张乙拿着木料和郭某从厂里出来站在路上,在与张林的车对峙中,用木板砸烂了教练车驾驶室的窗户,还打了张林。张林赶忙倒车,又挂前进挡往前开,结果碰到并未拿木板也未动手的郭某。经鉴定,郭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民警将张林带到派出所,经派出所电话通知和亲戚一起也到达派出所的张乙等六人,借故生非,又殴打张林和赶到派出所协调的驾校负责人葛某,致张林、葛某受伤,经鉴定,张林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承办检察官认为:此案中,张乙酒驾逆行别停他人车辆有错在先,又伙同亲戚多人在公安机关办公区内殴打他人,犯下寻衅滋事罪;张林本毫无过错,却因张乙的挑衅一时激愤一脚油门撞伤他人,犯下故意伤害罪,结果由被害人又变成被告人,不得不受到法律惩罚,实在是可惜。洪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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