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爷逼停公交车 涉及犯罪被判刑
本报讯75岁的王某某乘坐公交车坐过了站,在要求司机停车未果后竟抬手打公交车司机,致公交车无法正常行驶。日前,经肥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王大爷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缓刑2年。
今年4月4日上午9时许,王某某乘坐D106路公交车经过肥东县牌坊乡圣泉中学附近汪塘拐站牌附近时,因坐过站要求公交车司机崔某某停车让其下车。因当时公交车正在行驶中且未到达下一站牌,司机拒绝了王某某的要求。于是,王某某走到公交车驾驶室旁边,用自己的右手打了崔某某右脸眼部位置一下,造成公交车司机无法正常驾驶车辆。
王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客观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故意犯罪时已满75周岁,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王某某被作出以上判决。(洪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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