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城市品位提升居民生活质量肥东禁(限)放烟花爆竹区域有变化明年2月20日起,全县范围内实行全面禁放

肥东晨刊 2018-12-18 09:24 大字

□本刊记者李丽娟

2018年肥东县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以来,各禁(限)放成员单位坚持“以人为本、重在引导、加强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迅速启动,扎实推进禁(限)放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为逐步实现全县域全面禁放的目标,根本上解决肥东县烟花爆竹燃放污染环境和扰民的问题,提高城市品位,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日前,记者从肥东县2019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动员部署会上获悉,2019年肥东禁(限)放烟花爆竹区域有变化。

据了解,此次禁止在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及城市主干道、轨道交通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风景名胜区、林地、公园、游园、绿地、苗圃,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其他应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禁(限)放阶段和区域划分:除上述法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自2019年1月1日起,分禁(限)结合、全面禁放两个阶段,逐步推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禁(限)结合阶段(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19日)期间,禁止燃放区域:店埠镇、撮镇镇、长临河镇、众兴乡,肥东经济开发区、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全域;限制燃放区域:石塘镇、包公镇、桥头集镇、白龙镇、元疃镇、梁园镇、八斗镇、古城镇、陈集镇、牌坊乡、响导乡、杨店乡、张集乡、马湖乡全域。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八以及正月十五等10天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全面禁放阶段(2019年2月20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全面禁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限)放区域有下列行为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下列处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派出所依法进行询问查证,并依法予以处罚;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此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也将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只能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设置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19日。自2019年2月20日起,全县停止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停止销售烟花爆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在购买烟花爆竹时,需要实名登记,如实记录烟花爆竹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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