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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车“不平衡”使用者摔致伤残法院判生产商、销售商连带承担一半责任

安徽商报 2017-07-17 10:38 大字

[摘要]法院判生产商、销售商连带承担一半责任

动平衡车因为轻便、环保、娱乐等优势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喜爱。它是利用控制系统来保持平衡,但如果这种平衡车“不平衡”了,发生失控的状况,后果不容小觑。合肥一家物业公司的一名员工就因为驾驶的平衡车失控,摔致伤残。事发后,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平衡车的生产商和销售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事发]员工平衡车失控摔伤公司赔19万

合肥某物业公司平日负责对肥东县一小区进行管理,为了提高效率,2014年,物业公司通过淘宝网店——思维翼旗舰店购买了“思维翼”平衡车共计6辆,总价5万余元,供员工平时工作使用。该平衡车的销售商为上海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商是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然而,当年9月19日,物业公司一名秩序维持员在小区正常驾驶平衡车时,平衡车突然失控,导致这名员工摔伤。经鉴定,该员工伤残等级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事发后,物业公司赔偿员工各项损失19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生产商、销售商共同担责

物业公司认为,员工驾驶平衡车时失控,是因为平衡车存在问题,于是联系了平衡车的销售商。当年10月,物业公司派人托运事故平衡车至生产商处检测,检测结果为车辆控制系统存在障碍。为此,物业公司将生产商和销售商起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支付物业公司经济损失19万余元。

肥东县法院一审认为,“思维翼”平衡车存在缺陷,给物业公司的职工造成损害,生产者和销售者均负有赔偿责任。据此,一审判决生产商、销售商连带支付给合肥某物业公司代垫的赔偿款19万余元。

[争论]是维护使用不当还是系统有问题?

生产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本案中并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受伤员工是因产品在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导致。生产商称,物业公司仅凭生产商出具的《事故产品技术检验报告》,不能证明车辆故障是出厂时既已存在缺陷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也不能证明该车辆是员工出事时使用的车辆。销售商另外认为员工使用摔伤的平衡车已过质保期,且发生故障是因为内部进水,属于后期维护使用不当,与产品无关。

针对生产商、销售商的说法,物业公司表示,事故发生后生产商作出了检验报告:“最终检验结果责任由于客户维护使用不当占50%,车辆控制系统部件故障占50%”。物业公司认为该报告是生产商的主观臆断。

[二审]生产商销售商连带赔偿一半损失

合肥市中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应当就案涉平衡车存在质量缺陷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根据生产商出具的报告认定,责任中客户维护使用不当占50%,车辆控制系统部件故障占50%。因此,合肥市中院认定生产商应对物业员工人身损害后果承担50%的责任,销售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近日,合肥市中院进行改判,生产商、销售商连带支付物业公司赔偿款9万余元。

■链接

质检总局发预警

近年来涉及电动平衡车的伤害事故频发,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近日特别发布了关于电动平衡车的消费预警,电动平衡车存在三大危险:

1、摔伤危险

由于电动平衡车完全依赖于驾驶者重心的移动来实现加速和减速,如果车速超过最高限定值时,车辆需靠翘板来迫使驾驶者重心后移,从而达到减速的目的。由于驾驶者可能不适应重心突然移动,容易发生摔伤事故。

2、起火爆炸危险

电动平衡车主要由电池、电池充电系统、电力驱动系统组成。如果电路设计或锂离子电池质量存在问题,容易发生起火爆炸危险。

3、电击危险

电动平衡车的充电口位置可能存在电击危险,尽量不要触碰。

建议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建议消费者,选购电动平衡车时,应检查产品标识是否齐全,包括生产厂家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型号、安全警示语等,不要购买三无产品。并且尽量选购电源适配器经过CCC认证,整车经过CQC认证的电动平衡车产品。

另外,电动平衡车是一种运动娱乐装备,而非交通工具,不能作为交通工具使用,更不能到机动车道骑行;在使用时一定要带上护具才能骑行。

实习生何丽君记者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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