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到手面积缩水5.9平方米合肥法院发布2016-2017年度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摘要]合肥法院发布2016-2017年度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实际登记确权发证面积比购房时约定的面积少了几平方米,购房者如何维权?银行卡在身上,却收到了14.9万元的刷卡消费短信,这笔损失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旅游的目的地发现流行病毒,游客要求解除合同,费用能不能退?昨日,合 肥 法 院 发 布 了2016-2017年度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房子到手少了几平方米
◎典型案例:2013年11月,李某某在合肥某置业公司处购买房屋,约定建筑面积180.66平方米,房屋交付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后延期至次年8月31日。房子建好后,经肥东县房产局测量,该房屋实际登记确权发证面积为174.76平方米。置业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将房屋交付李某某,并在交房当天与李某某补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退还面积误差部分的购房款以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判决置业公司退还李某某所购房屋面积误差部分的购房款4万余元,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3万余元。
◎法官点评:不少房地产公司通过预售方式进行销售,购房者缴纳购房款后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拿到房屋。后续发生房屋面积不符、房屋质量等问题,容易引发纠纷。
网络打车被多收车费
◎典型案例:2016年3月5日,吴某某使用一网约车软件预约一辆出租车出行,用时28分钟,行程11.91公里,金额应为31.24元。根据该网约车给出的三折优惠待遇,吴某某计算出本次打车费用应为9.37元。但该网约车最终计算车费为51.08元,扣除25元的优惠,直接从吴某某绑定的支付宝账户中扣款26.08元。吴某某遂发邮件沟通,该网约车称此次行程收费正确,并于3月10日将吴某某账户删除。吴某某将该网约车平台经营商诉至庐阳区法院,要求该平台退还打车费用26.08元,并赔偿损失500元。案件审理中,吴某某与该平台达成和解,该平台同意按照吴某某的诉请支付相关款项。
◎法官点评:网约车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同时,高峰时随意涨价、出行安全、定价机制不透明等问题,也深深困扰着消费者。本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网约车方同意按照吴某某的诉请支付相关款项,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规范网约车平台管理具有一定意义。
网购化妆品引起过敏
◎典型案例:2016年2月,刘某在广州某日用品公司天猫网店购买4瓶“波比爱赫本恒润美白精华”,共计574元。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其具有排泄黑色素、纵横拦截黑色素等功效,但生产商使用的卫生许可证号属于普通化妆品生产批号。刘某使用后出现皮肤过敏,认为该商品为特殊化妆品却没有生产特殊化妆品批号,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于是向蜀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判决广州某日用品公司退还货款并对刘某进行十倍于货款的赔偿。
◎法官点评:涉案产品被当地食药管理部门定性为祛斑产品,属于特殊用途的化妆品。但涉案产品仅取得了普通化妆品的生产批号,致使产品安全标准得不到保障。这也提醒消费者要增强安全购物意识,同时也提示生产者和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保障消费者安全消费。
旅游途中发病不赔?
◎典型案例:2015年3月,陈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去日本旅游,并通过旅行社在某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处购买了旅游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同月27日,陈某在去日本的飞机上,突发全身软弱轻瘫和构音障碍,之后被送至日本一医院治疗,该院出院小结载明:“脑梗塞怀疑?”未查找出准确病因。陈某支付医疗费42520元。回国后陈某也做了相关治疗,并支出了相应医疗费用。后陈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突发疾病未造成投保人死亡不属于理赔范围为由拒赔。
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应在医疗保险金保险限额内向陈某支付保险金3万元。
◎法官点评:陈某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辩称陈某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因疫情取消旅游起纠纷
◎典型案例:2016年,高某、仲某从安徽某旅行社网络平台向第三人预定了“十一”期间“新加坡+马来西亚”团队出境旅游的服务,并向旅行社支付了旅游费用。后因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均发现“寨卡”流行病毒,高某、仲某向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旅行社以已支付地接社机票和预定酒店费用为由,仅部分退款。
庐阳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旅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行者。旅行社未提供支付凭证等证据对已产生费用予以证明,因此法院判决旅行社返还高某、仲某剩余旅行费用。
◎法官点评:旅游合同的履行中不确定因素较多,尤其是出境游更容易出现纠纷。因此消费者在出游选择中,应当注意旅行社资质及合同条款约定,尤其是在通过网络或APP选购旅游服务时,更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
发奶汤含保健品配料
◎典型案例:陶某在某百货公司经营店面购买了某品牌舒和发奶汤1盒。之后,陶某认为涉案产品生产许可证为普通食品生产许可证,无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和批准文号,但舒和汤配料中含有五味子,发奶汤配料中含有黄芪和五味子。五味子和黄芪均系可用于并仅限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未经安全性评价,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涉案产品属不安全食品,某百货公司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庐阳法院审理认为,某百货公司的行为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应向消费者返还购物款并予以十倍赔偿。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我国卫生部相关规定,五味子和黄芪是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同时仅限用于保健食品。
卡不离身竟被盗刷
◎典型案例:2016年,王某收到银行发送的一条短信,通知其借记卡账户有一笔149000元的消费,但该卡一直由王某本人持有使用,当时其并未使用借记卡消费。在收到短信后王某即在附近ATM机上使用借记卡进行了存取款操作,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其后,王某了解到该笔消费发生于长沙市开福区,交易方式为通过POS机刷卡。王某认为,银行作为发卡和储蓄机构,有义务保障账户资金安全,故诉至庐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未能举证证明由于王某的过错导致借记卡数据信息被窃取使用,故应当赔偿王某存款本金149000元及利息。
◎法官点评:保护储户存款安全既是银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合同义务,银行作为借记卡的发卡机构,应当提供难以复制的银行卡和能够识别复制卡的交易终端,确保储户借记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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