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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普法之公务员篇

肥东晨刊 2017-01-10 00:00 大字

本栏目由肥东县司法局协办

第三篇 依法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章 依法行政概论

第三节 依法行政基本原则的内容

(上接期)

三、行政正当性原则

行政正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直接体现了现代法治国家对行政权力公正行使的最低限度和最基本的要求,从根本上体现了现代行政程序的基本价值追求——程序正义,是确保程序正义观念在行政行为中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行政正当性原则包括避免偏私原则、行政参与原则和行政公开原则。

避免偏私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过程中应在参与者各方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不得受各种利益或偏私的影响。避免偏私原则,是程序中立性原则在行政程序中的具体体现。程序的中立,要求纠纷的裁判者应当在处于对抗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同样的对待,即“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避免偏私原则具有如下要求:(1)没有利益牵连。它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工作人员的亲属,与所作的行政行为没有个人利益上的联系。(2)没有个人偏见。个人偏见不同于个人利益。没有个人偏见规则要求行政机关应给予当事人同等的机会,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带任何偏见。

行政参与原则,是指受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对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从法律上保证公民积极地参与行政过程,也是公民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

行政参与的核心是行政听证。行政听证,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辩解、说明,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尤其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当事人的不利决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剥夺对方辩解的权利。这是行政参与原则的核心要求,也是保证相对人有效参与行政程序的前提条件。

行政公开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以使其知悉并有效参与和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

行政公开化的内容不仅包括行政权力的整个运行过程要公开,即行政行为公开,还包括行政权力行使主体自身的有关情况的公开,即行政主体公开。行政行为公开的内容包括事先公开职权依据、事中公开决定过程和事后公开决定结论。行政主体的公开,内容包括:行政机关的基本情况(法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办公地点、联系方式)、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权限和财政收支状况,以及公职人员的录用、考核、奖惩、任免及其财产和品德状况、廉洁自律情况等。

行政公开在行政实践中已经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行政公开的内容主要就是政府信息,而政府信息中的关键部分是权力的运行过程,只有权力运行过程做到公开、透明,使行政决策、执行、办理结果全过程受到公众的监督,才能实现最终意义上的行政公开。具体而言,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要清理行政权力,编制职权目录和流程图,使行政单位具有的权力和权力行使的重点部位及责任人员一目了然;二要明确公开的内容、范围、载体和时间,紧紧抓住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和人、财、物、事管理等易滋生腐败的重点权力部位进行公开;三要主动公开决策、执行、结果等运行全过程。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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