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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内再伤人,两罪并罚

肥东晨刊 2016-11-01 00:00 大字

因为诈骗罪被羁押于看守所,男子不但不思悔改,反而还因为小纠纷对他人大打出手,并致使他人二级轻伤,日前,肥东县法院便审结了这样的一起案件,涉嫌故意伤害的男子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今年28岁的龙某某是一名无业游民,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该案于2015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3日被释放)。去年11月27日19时许,龙某某在肥东县看守2区11号监室内安排新入监的赵某某干活时,双方发生口角,后龙某某伙同同监室的三名室友对赵某某痛下毒手,实施殴打。其间,感觉不解气的龙某某还手拿两个叠在一起的红色塑料凳对赵某某实施殴打,致使其左手环指近关节指骨骨折。经肥东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6月6日19时许,公安机关将正在网吧上网的龙某某当场抓获,归案后龙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第二天肥东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将其逮捕,并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经过审理,肥东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此外经庭审查明,自今年2月3日被判处缓刑直至同年6月6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龙某某无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依法不能认定自首,考虑到龙某某曾因诈骗罪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故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做出了上述判决。

东刑  本刊记者  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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