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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涉水价费全部调整到位

肥东晨刊 2016-11-17 00:00 大字

  为保障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护生态环境和城镇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合肥市政府《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肥东县进一步落实城镇涉水价费调整方案,本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进一步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由0.705元/m3提高到0.85元/m3,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由1.05元/m3提高到1.20元/m3,特种用水不变。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供水企业随水费代征收。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水费0.30元/m3执行,非居民用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仍按原方式执行;征收范围:店埠镇、肥东经开区、东部新城、撮镇镇以及合肥龙岗开发区执行城镇水价的居民用户,农村安全饮用水不征收;有关乡镇、开发区及社区原来向居民上门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停止执行;县城管局及环卫所和有关乡镇、开发区应做好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改革后的垃圾处理工作;供水企业代征垃圾处理费,应在供水发票中单列项目;定期上交县城管局设在财政非税局专户;城管(环卫)部门使用应做到专款专用。 

(肖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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