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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2016年11月18日

安徽法制报 2016-11-18 00:00 大字

[摘要]201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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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滨: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聂正中、安徽海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正诚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安徽海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凤麟路东侧1栋、2栋、3栋、4栋的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长丰10001583、长丰10001584、长丰10001586、1290023550)及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长丰县国用(2007)第4031号】进行了价格评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皖正房评报【2016】字第1219号评估报告,评估价为1447.44万元,如对上述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如果对本次评估结果没有异议,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第三个星期二下午3时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大门诉讼调解服务区随机抽取拍卖机构,如有异议,时间另行确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

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厦门绿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418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所欠设备款及利息10万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杰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李磊诉被告安徽省杰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188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返还保证押金20万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千子莲足浴:本院审理原告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千子莲足浴店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931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债务103468.1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樊坤、梁春利:本院受理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樊坤、被告梁春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3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20108.8元、违约金221387.90元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星际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星际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147131元以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文银:本院审理原告安徽中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文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7599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材料租金109169.83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六安市新丽商贸有限公司、六安市永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麦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向军、陶莉莉、张显文、汤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印群:本院受理原告段青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侯承龙:本院受理原告许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584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胡善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胡善宁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6800.2元并支付利息8394.5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9月21日,之后按合同约定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若被告胡善宁未能按期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胡善宁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世纪城春融苑30-2904(合产110151932)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优先受偿;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虞飞、司马强:本院受理原告张俊国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们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朱海峰:本院在执行安徽静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朱海峰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朱海峰名下位于本市隆庭佳苑9幢1101室房产进行拍卖。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瑶执字第01100号拍卖通知书、(2013)瑶执字第01100-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超超、范德财、池州市中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市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国牛诉被告范超超、范德财、池州市中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市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范超超、范德财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270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被告池州市中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市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江启华、陆伟:本院受理原告郭松玲诉被告陆腊锁、江启华、陆伟、黄三四、安庆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陆腊锁、江启华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7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2、被告陆伟、黄三四、安庆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江启华、陆伟:本院受理原告葛庆诉被告陆腊锁、江启华、陆伟、黄三四、安庆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陆腊锁、江启华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2、被告陆伟、黄三四、安庆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江启华、陆伟:本院受理原告姚大斌诉被告陆腊锁、江启华、陆伟、黄三四、安庆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陆腊锁、江启华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2、被告陆伟、黄三四、安庆伟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胡秀琴、陈月牛: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光彩支行与被告胡秀琴、陈月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连带归还原告贷款本金427830.3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款有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蔡圣国:本院受理原告张国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偿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2975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李涛、毛利、宿州江河航运有限公司、王忠矿:本院受理原告王盈诉被告李涛、毛利、宿州江河航运有限公司、安徽景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王忠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已于2016年6月24日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421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安徽景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建国:本院受理原告肥东锦豪小汽车修理厂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614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永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上诉人安徽海程铁路器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永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民终11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16)皖01民终116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陶自才、朱春霞:本院受理徐运军与陶自才、朱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11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陶自才、朱春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徐运军借款本金7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陶自才、朱春霞共同负担。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湘皖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春华工贸有限公司、路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庆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金海口经贸有限公司、安庆隆信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湘皖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春华工贸有限公司、路兵、钱凌、余荣兵、钱进、汪善超、朱学恒、敬艾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660万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陆军、陆云:本院受理原告钱春梅与被告陆军、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1740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孔庆威:本院受理原告董良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710000元及相应利息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22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汪敏、葛建华:本院受理原告费玉兵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们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22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蔚翔:本院受理原告陈林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8700元及相应利息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22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沈阿丽、范强:本院受理原告顾杰龙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们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7000元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22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昌友:本院受理原告史道粹诉与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670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马涛、胡翠皊:本院受理原告李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58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杨涛:本院受理原告陈涛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杨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涛欠款93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930元,由被告杨涛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仁云: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阮仁云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03民特22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琼、崔忠平:关于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琼、崔忠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18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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