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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忙琐事起口角故意伤人获刑罚

肥东晨刊 2016-08-26 00:00 大字

  农忙季节两村民因为小事发生了口角,其间脾气暴躁的男子竟先动起了手,并最终导致他人鼻部受伤。日前,肥东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张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今年48岁的张某某是肥东县白龙镇人,从小在农村长大的他是一名地地道道的农民,一直以来都是靠着家里的一亩三分地过生活。今年4月28日8时许,在肖凤社区的一处麦田边,因驾驶拖拉机经过石子路一事,张某某与董某某互不相让,继而发生了争吵,争吵中情绪激动的张某某乘其不备挥起拳头向董某某的面部打去,致使董某某鼻部受伤。经肥东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董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见到闯下大祸,5月24日张某某主动到肥东县公安局白龙派出所投案,同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与他人因琐事发生矛盾,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张某某认识到错误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此外案发后张某某还积极地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对其依法可从轻判处,故作出上述判决。

(杨文政  本刊记者  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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