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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人民检察院2013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肥东晨刊 2014-04-09 18:54 大字

2013年 11月14日上午,县人民法院300座的刑事审判大庭几无虚席,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联合肥东县国税局和地税局组织了合肥地区税务系统工作人员旁听了原合肥市瑶海区国税局陈少华、李磊、王晋安受贿、徇私舞弊少征税款案庭审活动。 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审议案件,提升办案水平。 副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监所干警出庭对一起看守所内犯罪案件提起公诉。 侦监干警在看守所提审。 检察干警执法为民,人民群众送来锦旗。6.09瑶海国税专案

【案情回放】 2013年6月8日,县检察院接到省检察院提供的一条重大线索,合肥某开发商老板行贿国税局干部,在未全额补缴税款的情况下,竟注销了公司税务登记。县检察院迅速抽调精干力量成立“六.九”专案组,由分管检察长带队驻点办案,与省、市院密切协同,发挥侦查一体化优势,节约办案资源,力排干扰阻力,不畏酷暑烈日,连续奋战三个月,成功侦破陈少华收受贿赂137.5万元(实际所得80.5万元)、李磊收受贿赂81万元(实际所得21万元) , 徇私舞弊为行贿人少征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200余万,王晋安收受贿赂132万元(实际所得35万)的犯罪事实。

【点评】县检察院与省、市检察院联动协作,及时调集、精心调配警力,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连续作战,成功侦破查办案件;自侦部门与公诉部门加强协作,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引导办案取证,为自侦部门开通绿色通过,快速办理自侦案件。2013年,县检察院举全院之力,整合精干警力,强化协作配合,向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犯罪出重拳,全年共办理立案案件20件25人,其中大要案15件17人,刷新近年来驻点办案时间最长,大要案最多、涉案金额最大、挽回损失最多等多项纪录。

肥东“老凤祥金店”被劫案

【案情回放】2013年1月12日早晨7时48分,被告人范其壮、何玉龙头戴摩托车头盔、口罩骑乘燃油助力车,随身携带由发令枪改装的枪支窜至店埠镇龙泉路老凤祥黄金店,冲进店内,朝天花板各开一枪后,使用随身携带的铁锤砸碎柜台玻璃,抢走2242.56克价值1049518.08元黄金饰品逃走。2013年1月23日,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肥东县检察院审查批捕,县检察院快速审查,次日依法对二人批准逮捕。范其壮、何玉龙均被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点评】县检察院注重与县公安局强化侦捕协作,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特别是“两抢一盗”多发性侵财案件保持高压态势。被告人范其壮、何玉龙二人,白天蒙面持枪抢劫金店,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恶劣,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肥东县检察院高度重视此案办理,以保证逮捕质量为前提,坚持从严从快方针,迅速批准逮捕,有效打击和震慑犯罪,保障社会和谐安全稳定。

冯国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

【案情回放】2011年7月28日,被告人冯国栋在肥东县注册成立合肥海龙纺织有限公司,系实际负责人。2011年9月-2012年4月,被告人冯国栋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126.68万元,至案发时已抵扣税款113.83万元。该案经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经审查,该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县检察院提请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依法提出抗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于2013年12月13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4年3月14日,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依法改判了原审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

【点评】该案是肥东县近年来涉案数额最大的一起涉税案件,备受社会关注。该案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取证难度大、范围广,为补充证据,县检察院引导侦查机关远赴江西、福建等地调查取证;首次尝试庭前会议,助推高效审判;首次提出关键证人出庭作证,进行交叉询问和被告人当庭对质,有力指控犯罪;邀请国税局、公安局、相关媒体观摩评议庭审,提升公诉水平;加强诉讼监督,对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依法提出抗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该案的成功办理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法治中国》栏目拍成专题片《村子里的空壳工厂》,中央、省、市电视台都播放了此专题片。

韩康故意伤害案

【案件回放】2012年12月26日20时许,在龙塘工业园汇通快运公司仓库内,韩康因发货排队问题,用拳头殴打韩某某,致伤韩某某,经鉴定,韩某某为轻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韩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经本院审查后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无误,但被告人韩康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在审判时已满十八周岁,应当公开审理,而一审法院系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严重违反审判公开制度的诉讼程序。经本院提起抗诉,得到市院支持,发回重审。

【点评】个案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实现载体,个案公正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有机统一。加强诉讼监督、保障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肥东县检察院不断增强监督意识,对刑事判决的监督,坚持细致审查,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确保监督准确,争取监督最佳效果。

丁厚陶、方桂成故意伤害案

【案件回放】2013年8月11日上午,在县看守所13号监室内,服刑人员丁厚陶与同监室服刑人员童某某发生口角,双方相互厮打,服刑人员方桂成上前帮助丁厚陶殴打童某某,致童某某的左眼等部位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事件发生后,县检察院监所部门立即向县公安局发出立案检察建议,依法对本案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并出庭支持公诉,县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丁厚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方桂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点评】根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的规定,监所部门负责对留所服刑的检察,负责公安机关侦查的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以及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本案是县检察院监所科自成立以来办理的首例服刑人员又犯罪案件。本案的发生,看守所存在教育管理不到位,监所部门对此依法向看守所提出了检察建议,并将此案作为反面教材,对在押人员进行深刻的思想教育。此案的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对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强有力保障。

刘寿保强制医疗程序案

——合肥市首例强制医疗程序案件

【案件回放】2013年1月3日,刘寿保在其姐夫徐敬涛家中用打火机将房内的稻草点燃,造成瓦房及房内物品被烧毁,其本人及其母亲徐保福被烧伤。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瓦房及物品价值19240元。经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寿保系分裂样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2013年2月26日,县公安局向县检察院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2013年3月15日,该院依法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县法院于2013年4月12日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刘寿保予以强制医疗。

【点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此案是合肥市范围内受理的首起强制医疗程序案件。县检察院受案后,高度重视,指派公诉骨干担任承办人,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认真审查,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邵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回放】2013年11月,检察干警走访畜牧水产局时得知,该局查封了一批重达5吨以上死因不明的狗肉,立即通报给公安机关,并督促对涉案狗肉进行鉴定。11月11日,合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狗肉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抽取的10条样品中有4条狗肝脏和内脏里面含有氰化物。当日,县检察院建议畜牧水产局将该案作为刑事案件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并提前介入侦查工作,对取证方向和收集、固定证据提出建议。经查:2013年3月至6月,邵石以在内蒙古通辽市以每只10-2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了重达5380公斤死因不明的死狗,在未经过任何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的情况下,于同年7月9日由许某某代其存储在肥东华之佳食品冷冻有限公司仓库内,等待天冷后对外销售,被县畜牧水产局发现并查封。 

【点评】 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活动》,县检察院迅速组织开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活动,本案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办理的首个案件。此案涉案不明死因且部分检测出含有有毒的氰化物的狗肉重达5380公斤,为历年来首例,数量惊人,案情重大。该案的成功办理,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具有范例意义,严厉打击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维护了群众的食品安全。《检察日报》对此案办理予以报道。

“二·一八”重大交通事故刑事被害人救助案

【案件回放】 2013年2月18日,八斗镇发生三死五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夏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2日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害人许某不服法院判决, 2013年8月28日提出刑事申诉,县检察院经立案复查得知,许某因该次交通事故腿部严重受伤,生活不能自理,其家庭也因这场变故致贫,作为原案的被害人,符合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件,立即为其开通刑事救助绿色通道,该案从启动救助到各级审批,再到最后资金发放到位,全程只用了8个工作日。

【点评】2013年以来,县检察院贯彻主动救助原则,全面排查,深入了解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所忧所想,发挥司法救助的最佳抚慰功能,对5名刑事被害人实施刑事被害人救护,切实帮助解决被害人家庭实际困难,将司法的人文关怀送到需要救助的人手里,让他们感受到司法的温暖,确保司法救助质效。

蒋某某申请执行监督案

【案件回放】2013年1月10日,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向县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县检察院审查了解后得知,县法院的执行行为确有不当,当事人反映激烈,曾到省委、省政府上访,但该案的执行标的相对较小,被执行人有一定履行能力,存在和解的可能。办案人根据这些情况,一方面向被执行人宣讲法律,明确告知其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将涉嫌刑事犯罪。另一方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采取必要的措施,给被执行人必要的威慑。经过多方努力,最终该案的双方当事人在执行阶段达成和解。

【点评】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能,面对全新的监督领域,县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在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监督职责的同时,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司法为民的新途径、新方法,把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机结合起来,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回放】2012年2月15日22时许,张某某、小军、小龙共赴朋友生日派对,酒后,张某某见朋友小军和小龙发生争执,为树威望,借酒壮胆,脚踹小龙腿部致其轻伤。肥东县检察院受案后,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嫌疑方赔偿被害方5万元损失,并得到被害方谅解。考虑到张某某犯罪时系在校未成年学生,具有自首情节,且有明显悔改表现,对张某某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在后续六个月的考察期限内,公诉干警通过案后帮教,对张某某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矫治和教育,促使其改过自新,顺利通过中考,考入理想学校。考察期满后,经鉴定符合不起诉条件,按程序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一并对该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张某某在家人陪同下送锦旗致谢。

【点评】县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坚持把“教育、感化、挽救”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贯穿于办案始终。特别是新刑诉法规定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以来,全面落实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等系列特别规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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