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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挪集体资金获缓刑

安徽法制报 2010-03-31 01:50 大字

本报讯 身为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却凭借手中的权力,将本村集体土地承包费9万元挪用,用于自己经营的建筑工程。 3月30日,记者从肥东县法院了解到,肥东县撮镇镇赵光村党支部副书记兼赵光村民委员会副主任王治刚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将其退缴的赃款9万元发还村民委员会。

2005年12月,赵光村委会与福建人肖某签订一份鱼塘承包合同,将该村120亩土地发包给肖某经营养殖业。 2006年6月,合肥市张某得知肖某准备转包时,即向赵光村委会提出承包意愿,经赵光村委会同意,张某与肖某签订鱼塘承包转让协议,张某付给肖某转让费14万元(含肖某付赵光村委会保证金2万元)。同年7月5日,张某根据该村党支部书记张昌兵和时任村党支部副书记兼村委会副主任的被告人王治刚的要求将10万元现金交付王治刚。王治刚收款后,应张某要求并经张昌兵同意,开出一张编号为76266、收款名称为“张某付鱼塘承包预付款”并加盖赵光村委会印章的收据交给张某。

但王治刚在收取10万元承包预付款后,动了心。想到自己正在经营的建筑工程需要一笔钱,于是他擅自将此款挪作其个人经营的建筑工程,没有及时在村委会入账。

直到2007年11月13日,被告人王治刚在盈利后,以张某名义交纳土地承包费1万元给该村出纳入账,仍没有全数还款。

案发后,被告人王治刚立即退出赃款9万元至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张锦娣金祺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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