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醉驾真的“驶”不得
晨刊讯 3月29日中午12时50分左右,巢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二中队开展酒驾查处行动时,发现一辆外省机动车号牌的小型黑色轿车形迹可疑,随即上前示意其停车。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的检测,驾驶员贺某的酒精含量为6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随后,民警要求驾驶员贺某出示驾驶证,同时询问贺某是否曾经有酒驾记录时,贺某称曾经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成都市交警处罚过,此次是贺某第二次酒驾被查。贺某二次酒驾的行为,一错再错,屡教不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等待贺某的将是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吊销驾驶证。张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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