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法院采纳认罪认罚量刑建议

新安晚报 2019-11-04 10:06 大字

本报讯李某某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850元,案发后退还所有赃款,且自愿认罪认罚。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依法对该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近日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全部采纳。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身穿工作制服,佩戴工商银行的胸牌,在芜湖、合肥、巢湖、黄山等多地,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向他人“借钱”。李某某专门选择奶茶店、水果店、蛋糕店、服装店,谎称因给行长过生日需购买大量的奶茶、水果、蛋糕等物品,随后又谎称自己还需购买其他商品,但身上未带足够的钱为由,向店内工作人员“借现金”,并承诺晚些时间过来取物品时归还钱财,一旦钱拿到手后,李某某就玩起了“躲猫猫”。经查李某某在此期间一共骗取8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850元。

2019年8月21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某涉嫌诈骗罪将该案移送镜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看守所讯问时,经办案检察官的教育,李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并表示愿意将赃款全部退还给8名被害人,同时告诉办案检察官自己有一张农业银行卡,里面有七千元,交到公安机关,请检察官帮助自己退还赃款。得知这一情况后,镜湖区检察院积极与8名被害人联系,李某某的姐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代李某某赔偿了所有被害人的损失。

鉴于李某某自愿认罪悔罪且积极退赃,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办案检察官依法对其提出了“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的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李某某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悔罪,法院当庭进行宣判,依法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汤恒明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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