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牌砸坏三辆车 谁来担责?

巢湖晨刊 2019-05-26 21:42 大字

黄龙雨 王德霞

4月9日,巢城突降强暴雨,强风导致路边不少车辆受到损坏。亚父街道辖区内就有三辆汽车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

当天,圣某和钱某两人将三辆车均停放在亚父某单位办公楼下。突然一阵强风将悬挂于单位外墙的公益广告牌吹落,砸到了楼下圣某和钱某的车辆,造成车辆玻璃粉碎、行车记录仪损坏、不同程度的划痕等。他们二人前后为修理汽车共花费8843元。这笔费用到底该谁出?两人来到了亚父司法所,要求讨个公道和说法。

该所在调查事实真相后,联系到出事地的单位和广告公司,组织三方进行调解。该所工作人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因广告牌掉落致使车辆受损,广告牌所属、管理单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同样,路边广告牌的设置在其设计、施工、质量等方面都应充分考虑适应当地的天气情况,保障其在正常风力波动范围内的安全,同时应当注意平时的维护检查,消除潜在危险,避免其突然坠落给车辆、行人造成伤害。因此,因管理、维护瑕疵致车辆、行人损害的,广告公司不能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事发广告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在司法所的调解下,三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单位和广告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支付圣某和钱某共计8843元。

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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