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手大保护 共守一江绿 第六届长江中游城市群法治论坛综述
近日,第六届长江中游城市群法治论坛在合肥举行。本次论坛由中共合肥市委政法委指导,合肥市法学会承办。来自武汉、长沙、南昌和合肥四地实务界和学术界的法律专家学者近百人参加。论坛围绕“长江大保护——长江中游城市群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法治保障研究”主题,紧贴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实践需求展开研讨交流,积极构建编织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法治保障网络。
区域协作:共建长江中游城市群跨区域生态建设与保护协作机制
华中师范大学王清军教授分析了流域环境管理体制的变革与发展,归纳流域管理的法律现实是流域协调机制+协商机制+协作机制,并阐述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与三大机构的关系。武汉江岸区法院王露、常琼从应然的视角,指出流域环境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应该相应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专门法院,实现环境资源保护和利用“一盘棋”。长沙县委政法委邓媛媛着眼于公益诉讼,提出共建“长江中游城市群公益诉讼协作信息平台”,实现公益诉讼智能协作。南昌进贤县法院詹巍、巢湖市检察院袁洋洋分别依据《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提出成立长江中游地区城市发展生态协调委员会、长江中游城市群共建跨区域环保实体机构,积极构思跨区域环保机制建立和运行。
生态有价:人类经济系统外部成本内部化需绿色法治体系一体推进
在立法制度方面,南昌市人民警察学校陈利探讨损害环境的区域行为是否符合紧急避险规则,强调紧急避险中的第三方合法权益和紧急避险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湖南21世纪律师事务所刘亚男提出应在环境保护考核评价中纳入责任追究机制,以增强环境保护考核的权威性。在行政执法方面,合肥长丰县法学会张广华、县环境保护局刘恺认为要统筹协调好环境保护部门与城市管理部门之间部分基层环境执法权限的移转与承接工作,不断健全完善环境治理体系。在环境司法方面,浏阳市法院李明耀以实践演进的视角,归纳出环境司法法院造法的基本类型,即启动上的推理启动型和经验启动型、目的上的政策消解型和政策顺应型、方法上的利益调整型和技术调整型。南昌青云谱区检察院胡勇主张通过增设修复生态的刑罚辅助措施、把修复生态纳入社区矫正的考核范畴、扩大恢复性司法在生态犯罪的适用范围、设立统一的修复生态基金专户,以确保生态法益得到有效维护。武汉江岸区法院魏璐探索了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背景下商会参与商事诉讼机制之构建。武汉江汉区检察院宋建伟、蒋鹿夏提出构建针对长江经济带环境犯罪的综合监管体系、联合执法机制、捕诉协作机制、网格化管理等多元治理路径。
源头保护:以基于市场的明晰产权解决生态补偿机制和自然资源利用难题
武汉大学法学院杜群指出,当前长江流域水生态补偿实践主要以水质、水量和水能三类可量化的流域生态资源开发利用的形态出现,是“流域生态效益补偿”模式,其目标利益是流域整体生态保护效益,通过政策或区域政府间的协议、以财政转移支付为手段完成政府、行政区域单元之间的利益传送,其实质是一种行政治理措施、是基于权力的利益矫正,并没有将该补偿资金精确对应到真正的利益供应主体或受害主体,也就没有完成利益归宿的最终分配。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利益补偿应当在效益补偿的基础上发展“生态保护产权利益补偿”模式,使生态保护利益从生态效益的结果行为端向原因行为端传递;产权主体的特定性的识别,产权利益行为(增益或损益)与流域生态效益的连接,以及涉水产权法定即利益法定是构建长江流域产权利益补偿的法律要素。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陈立凤、胡永平主张,完善资源产权的各项权能时不应当限于资源本身的经济效益,还应当包括自然资源的生态效益等,如生态修复权。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许一云、董斐主张,丰富资源所有权主体,建立资源交易平台,完善环境税务机制,多管齐下,多效联动,是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建立的重中之重。
过程管控:主要以诉讼倒逼解决企业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长沙理工大学姜明、长沙市公安局马晓云回顾中国大气污染治理40多年的实践,从法律规制的机制体制方面探索应然的大气治理路径。对于生态修复,中共安徽省委党校谷亚晴、巢湖学院江海、湖北经济学院黄萍等分别探讨了公共资金下的湿地资源保护修复的困境、湿地保护法治回应性的建构、湖泊生态修复工程法律实施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雷名星探索构建长江中游城市群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协同发展路径。南昌市中级法院陈洁结合原告适格案例探讨环境公益诉讼模式区辨与制度重构。武汉江岸区检察院干晋深入剖析了行政公益诉讼视域下环境执法不作为现象。武汉市检察院穆书芹、赵春蕾以长江流域公益诉讼案件为范本探索检察机关履行长江大保护公益诉讼职能的路径。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匡凌以湖南省首例对未批先建已处罚后的继续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案的个案,分析透视行政公益诉讼的难点疑点问题。
末端治理:以家庭为主的多元主体解决家庭消费带来的农村面源污染问题
安徽大学法学院陈宏光指出,治理农村环境污染需要在社会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前提下,优化我国农村环境治理法律体系,健全环境责任追究制度,最终实现农村环境治理立法层面与实践运行层面实现良性运转。肥西县检察院丁丽丽指出了城市污染下乡的解决路径。巢湖市检察院孙彬探索了检察机关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的角色定位。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郭利师探讨从组织、文化和制度层面立体构建乡村绿色发展的路径,主张改善乡镇一级无独立环保部门机构的尴尬局面,配备乡镇和村级专业环保干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郑剑探索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缺失下村委会应然的绿色治理作用。南昌大学汤印大以实证的视角,构建了乡村环境治理“一个好班子、一支保洁队伍、一笔专项经费、一张管理网络、一批环卫设施、一套考核机制”六个一机制。
(作者单位:中共安徽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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