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技术超标 生产商被判担责
本报讯 名为电动车,实为机动车。6月4日,记者获悉,巢湖一市民驾电动车撞伤行人,因车辆技术超标,经鉴定为机动车。法院认定涉案车辆生产存在缺陷,车辆生产商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5日12时22分,被告仲某驾驶“速派奇电动三轮车”前行,疏于观察撞到前方过马路的行人吴某,造成吴某受伤。仲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交警认定仲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吴某医疗费支出为70861.38元。经鉴定,吴某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仲某驾驶“速派奇电动三轮车”造成原告吴某受伤,经鉴定该事故车辆为机动车,交警部门认定仲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由于事故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机动车责任方应在吴某损失属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超过部分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作为生厂商,常州速派奇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速派奇电动三轮车”实为机动车,该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应认定为产品存在缺陷。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考虑到产品超标属于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法院酌情确定常州速派奇车业有限公司承担应由机动车责任方承担责任部分的30%,仲某承担70%。
法院一审判决,仲某给付吴某赔偿款10万余元,常州速派奇车业有限公司给付吴某赔偿款5万余元。 (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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