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表断面水质超标需付污染赔付金 《合肥市地表水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审议通过

江淮晨报 2018-03-31 06:34 大字

[摘要]《合肥市地表水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审议通过

晨报讯3月30日,合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合肥市地表水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合肥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合肥市将按照“谁超标、谁赔付,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以保护水质为目的,在全市建立以县级横向补偿为主、市级纵向补偿为辅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

此次,合肥市将跨县界断面、出市境断面和国家、省、市考核断面,共59个(其中12个断面涉及左右岸两个责任辖区)列入补偿范围,实行“双向补偿”。断面水质超标时,责任辖区将支付污染赔付金;当断面水质优于目标水质一个类别以上时,责任辖区将获得生态补偿金。

按照断面属性,以国家环保部门、省环保厅、省巢湖管理局、合肥市环保局确定的监测结果,每月计算污染赔付、生态补偿金额,左右岸分属两个责任辖区的断面,赔付、补偿金额平均分配。

其中,污染赔付金额按照断面污染赔付因子超标情况进行多因子加和计算;而生态补偿金额按照断面水质类别进行计算,月度断面水质优于年度水质目标一个类别的,责任辖区每次获得30万元生态补偿金;优于年度目标两个级别以上的,责任辖区每次获得60万元生态补偿金。

按照《办法》规定,年度水质类别为劣五类、未达到年度水质目标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当年不予发放生态补偿金。值得一提的是,污染赔付金、生态补偿金应专项用于水污染综合整治、水生态环境保护、监测能力建设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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