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拟出台最严格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法

合肥晚报 2018-03-31 02:34 大字

[摘要]三级保护区内均禁止“围湖造地”,最高问责或让负责人“引咎辞职”

三级保护区内均禁止“围湖造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最高问责或让负责人“引咎辞职”……3月30日,在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省环保厅厅长徐恒秋做了关于修改《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三级保护区内均禁止“围湖造地”

“对照国家确定的巢湖流域2020年水质考核目标要求,当前,巢湖主要入湖河流总磷和总氮距离控制指标依然存在较大差距。”徐恒秋介绍。

自《条例》2014年修订以来,巢湖治理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相继出台或者修订,一些涉及巢湖水污染防治的制度也发生了重大调整。

在她看来,因此亟须修改《条例》,完善巢湖水污染防治规定、确保法制统一,以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深化巢湖水环境综合治理。

根据修改内容,新增在一、二、三级保护区均禁止围湖造地的条款。同时,除严格限制在水环境三级保护区内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严重的大中型项目外,在二、三级保护区内还禁止新建排放工业废水中氮、磷等污染物的项目,确需建设该类项目的,应当事先报经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中,排放含氮、磷等污染物的项目,按照不低于该项目氮磷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实行减量替代。

一级保护区 禁止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

修改内容中还包括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增三种禁止行为,如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改变湿地用途或者占用湿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污染水质的活动等。

一级保护区内的公共文化、教育、科技设施等,应当建设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对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符合接管标准后接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集中处理,不得直接向水体排放;无法达到要求的,应当限期拆除。其中还明确要求,合肥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明确限期,拆除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内现有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生产项目。

本次修改还新增了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排放限值,这个限值严于国家标准,解决巢湖水华高发、湖体富营养化问题。

对于在水环境一级保护区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污建设项目的,将被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直接或者间接排污,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关闭。

最高问责或让负责人“引咎辞职”

根据修改草案,巢湖流域实行湖长制、河长制,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湖长制、河长制体系,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变目标的地区,省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违反本条例做出相关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违规行为”包括: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给予行政许可、为规划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点、未按照规定公布水环境质量信息的,未在限期内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及时予以查处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等。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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