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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梗阻晕倒两小时大半小肠坏死切除住院患者认为是医院救治不及时医院称患者对是否手术犹豫不决法院认定院方有推诿之嫌需赔偿

安徽商报 2017-07-07 10:30 大字

[摘要]住院患者认为是医院救治不及时医院称患者对是否手术犹豫不决法院认定院方有推诿之嫌需赔偿

赵某(化名)在巢湖市某医院住院治病。原本是肠梗阻,后来却导致大部分小肠坏死切除,落下了五级伤残。赵某认为是医院延误了手术时机,应该为其小肠被切除负责任。因此将医院诉至法院。而医院则表示,当时面对医生的建议,患者和家属犹豫不决,应该为延误手术最佳时机负责。

延误手术时机 大半小肠坏死切除

因间歇性腹泻20余天,赵某于2013年6月入住安徽某大型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小肠肿瘤,该医院对赵某进行了小肠间质瘤和右半结肠切除手术。当年7月,赵某因腹痛入住巢湖某三甲医院治疗,随后恢复良好。

同年8月,赵某因腹痛腹胀再次入住该院。 9月8日13时许,赵某因肠梗阻,出现腹部隐痛不适、恶心等情况,医生对他进行保守治疗,但赵某症状无明显好转。

9日2:50左右,赵某忽然昏倒,并出现休克症状。医生认为应立即选择手术。不过,医生建议赵某及其家属,可选择去原来的手术医院就诊或在本院手术。因为犹豫不决,当天5时许,赵某和家属才决定在该院进行手术。最终因延误时机,导致大部分小肠坏死被切除。

法院判赔28万 认为医院确有延误

赵某认为,医院延误手术时机,应对他的损伤后果负责,诉至法院要求该院赔偿各项损失41万余元。

经司法鉴定,赵某因“大部分小肠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评定五级伤残。司法鉴定机构认为,根据现有资料,巢湖某三甲医院对赵某肠梗阻病情变化的处理不积极不符合诊疗常规,有推诿患者之嫌,存在延误治疗时机的医疗过失,与赵某大部分小肠切除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参与度为45%~55%。巢湖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医院赔偿责任比例为45%。据此判决,巢湖某医院赔偿赵某损失28万余元。

院方不服上诉 称因家属犹豫不决

医院称,赵某于9月9日凌晨2:50左右突然晕倒,经检查考虑肠梗阻有加重趋势,医生提出手术可能,通知患者家属来院协商,3:28,开始积极准备手术,在临床医生告知患者家属相关病情并提出救治建议后,患者家属迟迟不予答复,最终导致手术延迟。

院方认为,患者家属同意前,医院无权强制患者接受手术,患者家属对医生的建议没有及时作出选择,是手术延迟的根本原因,同时,在医生作出建议的同时,就已开始积极准备手术,所以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有推诿患者之嫌,显然不正确。

另外,院方认为,赵某小肠切除,是因为其腹部手术并发症造成肠梗阻,导致小肠坏死而切除,这本身就是根据救治需要所作的正常治疗行为,并非因医院的过错所致。

院方有推诿之嫌 二审维持原判

合肥市中院审理认为,粘连性肠梗阻的治疗在临床上一般以非手术治疗为主,但非手术治疗未见明显效果或治疗中病情加重应及早确诊、手术,防止肠坏死、穿孔。

当天患者出现休克症状,情况严重时应当立即选择手术,此时巢湖某三甲医院在其具备医疗条件的情况下,建议赵某及其家属去原来的手术医院就诊或在本院手术。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知道若延误治疗时机势必加重病情,导致肠管失去恢复功能的机会,但患者及家属不了解其中利害关系,在之后近两个小时的时间内犹豫不决。

而从患者家属签字上看,共有六位家属,根据赵某妻子表述,其中有两位是赵某的姐妹,从外地赶到医院签的字。

因此,合肥市中院采纳鉴定意见,巢湖某三甲医院处理不积极、不符合诊疗常规,有推诿患者之嫌,存在延误治疗时机的医疗过失,而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机构的建议犹豫不决,对病情的控制存在不利影响。为此,合肥市中院近日二审维持了原判。 项贤勇 何丽君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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