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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担责打造靓丽“明珠之城” 巢湖市出台《巢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

巢湖晨刊 2017-07-04 12:11 大字

晨刊讯 为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快建设靓丽的“明珠之城”,日前,巢湖市委、市政府联合印发《巢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一个党政机关以及“两院”全员担责,打造巢湖碧水蓝天的局面开始形成。

《规定》不仅明确了党委、政府的工作职责,还明确了4个党委职能部门、33个政府职能部门和法院、检察院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指出,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决策、谁负责”建立职责体系和问责制度。

《规定》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承担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

《规定》要求,建立综合督查制度,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环保目标责任和重大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督查,落实环境保护管理职责情况作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并在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对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祖恩广 本报记者 黄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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