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己名义替他人贷款的法律风险
○巢湖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 方江锋
案情简介
被告刘某委托被告黎某以黎某的名义向原告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00万元。2015年9月8日被告黎某与原告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被告黎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15.33‰,利息按月结清;担保方式为:企业保证;合同还约定若被告黎某不能按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本息,除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外,还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合同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时被告刘某向被告某小额贷款公司出具承诺,该200万元借款系其委托被告黎某所借,由刘某负责偿还该200万元借款。
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黎某指定账户发放该200万元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某仅支付借期内利息,两被告便未再还本及支付逾期利息,原告遂以黎某、刘某为被告,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本金200万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释法
日常信贷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替他人贷款的情况,借款实际使用人在贷款到期时还不上贷款,就会产生争议,由谁承担责任?法院一般采取以下裁判标准:对于金融机构(出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借款人所借款项是由第三人使用,或者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第三人之间就借款人借款、第三人使用存在协议的,可以认定第三人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由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否则以自己名义替他人贷款,只要在借款协议书上签了字并取得了借款,就应视为借款合同的相对方,就要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即使名义借款人能够证实借款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也只属于其与该第三人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除非第三人能够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名义借款人”不能以此为由,对抗金融机构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
具体到本案,从原告提交的刘某向其所作的承诺来看,2015年9月8日原告在与被告黎某签订《借款合同》时,知晓被告黎某受被告刘某的委托,与之签订《借款合同》,且被告刘某也向原告作出承诺,上述借款由刘某负责偿还。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案涉借款合同对原告及被告刘某具有约束力。原告依约履行200万元的出借义务,被告刘某理应按约定偿还本息。但被告刘某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刘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
法官提醒
以自己名义替他人贷款可能存在以下风险:代实际借款人偿还到期借款本息;如无法偿还,将会成为法院的被执行对象;如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逾期不还,个人信用在全国个人征信系统中会有不良记录,很难消除。
法官在此做以下提醒:1.替他人贷款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要碍于情面盲目地替人贷款。2.如确定要以自己名义替人贷款,可如本案一样,采取委托方式,使自己成为受委托人,最好是签订三方协议,免除自己的还款责任。3.要求实际借款人作为担保人提供足额担保。4.关注实际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督促实际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还要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以保障将来向实际借款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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