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调解化纠纷 一箭双雕促和谐
巢湖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注重发挥调解优势,促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力争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近日,该院在一日内成功执结两起棘手的案件。
2012年,巢湖市某渔网定型厂和翟某、丁某夫妇口头约定,该渔网定型厂负责为翟某、丁某提供的渔网定型加工,翟某、丁某对定型加工的经验收合格后支付渔网定型费,双方对渔网定型价格及付款期限等均作约定。2013年11月,该渔网定型厂对翟某提供的渔网定型加工完毕。2014年1月11日,该渔网定型厂与丁某经结算,丁某向该渔网定型厂出具欠条。后经催讨,翟某、丁某未予给付。该渔网定型厂遂将翟某、丁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丁某、翟某支付渔网定型费及利息。巢湖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理判决丁某、翟某给付该渔网定型厂定型加工费109903.4元,并从2014年5月6日起按月5‰利率计算利息,利随本清。
判决生效后,翟某、丁某一直拒绝履行该项债务。后翟某向巢湖法院提起诉讼。翟某提出,她自2012年8月至2014年4月向该渔网定型厂提供各规格的渔网,但该渔网定型厂未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定型加工任务,时至今日尚欠翟某九千余条渔网未能返还。另因上述渔网未能加工定型致翟某未能按时向客户提供成品,为此支付了高额违约金,造成大量损失。该渔网定型厂辩称,翟某欠该厂渔网加工费,该厂依法有权留置翟某的渔网。巢湖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翟某渔网9733条。
两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双方互相推诿,都要求对方先履行义务,案件执行停滞不前。鉴于此,巢湖法院果断采取措施查封涉案渔网,并耐心细致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经过执行法官持续做工作,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沟通、协调,最终该渔网定型厂与翟某达成和解协议。
6月1日,巢湖法院执行干警在槐林法庭组织双方清点渔网,将涉案9千余条渔网返还给翟某,翟某也将所欠款项给付予该厂。至此,两起执行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黄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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