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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守护花样青春

合肥晚报 2017-06-05 04:20 大字

[摘要]六一儿童节 我们说说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知识

编者按:因诊疗过失致新生儿伤残,医院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未成年人贩卖少量毒品,会不会触犯刑法?未成年学生聚众斗殴,仍然要受到刑罚。趁好友外出之机盗窃财物,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六一儿童节到来前夕,合肥中院从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中选择若干具有一定代表和典型意义的案例,通过再现真实案例的方式以案释法,意在警示,以法律的启示帮助未成年人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避免遭受不法侵害甚至陷入违法犯罪深渊,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高某某诉合肥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2年11月21日,薛某某(即高某某之母)因孕36+2周入住合肥某医院待产。同月26日,经剖宫产分娩出一女婴即高某某。高某某出生后被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肺炎,新生儿脑损伤,代谢性酸中毒等。高某某监护人认为合肥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具有过错,故诉至法院。经鉴定,院方对高某某的损害后果存在诊疗过失,对薛某某入院后病情评估、分娩方案和时机把握有一定不良影响,为间接、次要因素,参与度以16%-44%为宜。2015年12月21日,高某某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经鉴定,高某某遗留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后遗症,评定为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一级伤残,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期限为长期。

裁判结果

合肥中院经依法审理后,结合薛某某的个人体质状况、司法鉴定结论、高某某一级伤残的损害结果以及儿童利益的最大化,高某某作为幼儿且遭受一级伤残的损害,理应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和救助,法院遂确定合肥某医院对高某某的损害结果承担44%的赔偿责任即610048元。

同校同学聚众斗殴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与被告人王某系同校同学,高某某、吴某某平日里看王某不顺眼。2016年9月9日下午,高某某、吴某某商量要打王某,遂邀约被告人张某某等二十余人,准备殴打王某,张某某又邀约了四人,并携带了铁质棒球棍到现场。王某得知消息后,邀约了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双方在合肥市工业学校南门附近相遇,吴某某与王某先是发生了言语纷争,互相推搡对骂,随后双方人员拳打脚踢打斗起来,周某某持刀将高某某腹部捅伤。经鉴定,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同年11月4日,被告人周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后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周某某、吴某某与被告人高某某自行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分别给予被告人高某某一定赔偿金。

裁判结果

一直以来,合肥中院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以“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为引领,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未成年被告人依法审理并裁判。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王某、周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五名被告人积极参与,属于积极参加者,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本案五名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包河区法院根据案件的犯罪事实、性质、后果及各被告人所具有的量刑情节等,对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王某、周某某、张某某减轻处罚,分别以聚众斗殴罪判处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至一年零十一个月不等,并适用缓刑。

少女拉某贩卖毒品案

拉某,女,2001年出生,彝族。据公诉机关指控,拉某贩卖毒品海洛因6.88克。2016年拉某从老家四川来到安徽合肥,经一老乡介绍认识了一名女子。2016年7月间,拉某受该名女性朋友(系贩毒人员,另案处理)指使,先后6次至合肥市包河区银屏巷与巢湖路交口附近,向吸毒人员程某出售毒品海洛因。该女性朋友负责拉某的日常开销。2016年7月25日,拉某与吸毒人员程某交易成功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抓获。当场查扣拉某收取的毒资990元,从程某处查扣二人交易的毒品海洛因两小包。经鉴定,查扣的毒品中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

裁判结果

本案被告人拉某家住四川省,是一名彝族女孩,犯罪时刚满十五周岁。2016年其只身一人离家来到合肥,因举目无亲,又无谋生能力,后被成年毒贩利用,走上了犯罪道路。审理期间,虽经法院通知,其父母表示因路途遥远,无法到庭。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诉讼权利,法院为其指定了辩护人,开庭时通知合适成年人参加诉讼。包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拉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帮助他人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拉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在刑满释放后,为防止拉某再次被毒贩拉拢、利用,承办法官多次与其家人沟通、联系,并最终安排拉某踏上了回乡之路。

刘某某盗窃案

刘某某,1998年10月出生。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合肥市胜利路与临泉路交口附近一宾馆房间内,趁被害人陈某某外出之机,将其放在钱包内的现金2300余元盗走。案发后,刘某某的家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

裁判结果

本案被告人刘某某自幼父母离异,由父亲监护抚养,初中便辍学外出打工谋生。案发前,被告人刘某某刚刚辞掉工作,手头经济拮据,加之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可以搞点钱补贴生活开支,结果在一念之间触犯了法律,走上了犯罪道路。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现金23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家人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盗窃事实,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案情和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情况决定对其适应非监禁刑,遂以盗窃罪单处被告人刘某某罚金两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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