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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遇车祸 谁来负责?

合肥晚报 2017-06-05 04:20 大字

○肥东法院民一庭审判员 徐丽君

案情介绍 

2015年10月8日19时许,邹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载谈某等人从巢湖驶往合肥,在芜合高速公路上,遇情采取措施不当,车辆撞到公路右侧护栏后发生翻车,致车上乘坐人谈某等人受伤、车辆及道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六大队认定,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谈某等人无责任。原告谈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诉至肥东法院,要求判令邹某赔偿其各项损失计119218.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中,邹某辩称:我与原告谈某均受雇于洪某,在建筑工地打零工,当日干完活后,洪某安排我送谈某等人回家,途中遇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原告的损失应由我的雇主洪某负担或者保险公司赔偿,我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释法 

邹某、谈某均为洪某提供个人劳务,事发当日由洪某安排邹某送谈某回家,途中遇单方交通事故,致车内乘客谈某受伤。邹某所驾驶的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未投保车上乘员责任险。

本起事故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的竞合,受害人可以选择法律关系和赔偿主体进行诉讼。本案中,同一侵权行为引起的两种法律关系竞合,受害人有权选择其中对其最有利的法律关系进行赔偿。受害人选择以机动车侵权人邹某为本案被告,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由于事故车辆并未投保车上乘员责任险,而本起事故中受害人谈某属于乘客,而非“第三人”,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最终法院判决邹某承担原告的各项损害赔偿。

法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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