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申请再审被驳回巢湖市院行使监督权
本报讯 近日,由巢湖市检察院提请合肥市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巢湖市亚父街道某行政村一村民组村民黄某诉该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巢湖市人民法院再审。
1995年,该村民组接收了临近一村民组划转的面积4.48亩的土地。因该地当时无人耕种,就由村民组发包给了黄某。同年,村民组与黄某签订了农业承包合同书,同时对保留在行政村的承包合同分户清册也作了变更。此后,该4.48亩土地一直由黄某耕种和养护,并由黄某承担相应税负。
因黄某所在村部分沟、塘、埂、坝被征收,在征地款分配过程中,黄某所在村民组认为1995年发包给黄某的4.48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属于村民组所有,黄某仅是代耕人,不应独自享有与该4.48亩土地对应的沟、塘、埂、坝征地款。双方为此产生纠纷,黄某遂于2015年3月向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村民组支付与这4.48亩土地对应的沟、塘、埂、坝征地款。在诉讼过程中,由于黄某未能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据,巢湖市人民法院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黄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该院申请再审,但被驳回。
抱着试试看的心态,2016年9月,黄某向巢湖市检察院提出了监督申请。巢湖市院受理该案后,调阅复制了案件原审诉讼材料,针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经审查,该院认为,黄某虽未提供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其提供的《农业承包合同书》、《农业承包合同分户清册》均能证明黄某享有案涉4.4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其请求村民组支付土地补偿款有法律依据。
2016年11月,巢湖市院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提请合肥市检察院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合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巢湖市人民法院再审。
检察官提醒,近年来,由于城市规模扩大,不少农村土地被国家征收,造成一些原本被抛荒或转让他人耕种的土地成了“香饽饽”,围绕着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产生了纠纷。因此,承包人一定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留,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底册及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议记录等能够证明承包土地经营权属的有关材料。只有证据充分才能在发生纠纷时有力维权。(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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