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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消费行不通消协调解退全款

安徽法制报 2016-08-08 11:33 大字

日前,消费者张先生来到巢湖市消保委投诉,诉称巢湖市某营养健康服务中心许诺给予其优厚的条件拉其入会,当其成为会员后即强制要求其购买保健品48盒,共计43701元。张先生家人对张先生此举强烈反对,认为该保健品对张先生身体没有帮助且价格不合理。张先生现想退回保健品,遭到营养健康服务中心的拒绝。张先生投诉至巢湖市消保委,请求帮助其维权。

接到投诉后,巢湖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耐心听取了张先生的陈述。张先生诉称,该健康服务中心利用发放礼品、免费旅游为诱饵,诱导消费者成为该健康服务中心会员,之后要求会员必须购买该健康服务中心推销的保健品,张先生在这种情况下,无奈购买了43701元的保健品。巢湖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该健康服务中心的促销行为明显带有诱导和强制消费的性质,当即电话联系了该健康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求该健康服务中心负责人到巢湖市消保委办公室配合调解。

通过面对面调解,最终健康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同意退43701元给消费者,消费者退回保健品。调解结束后,巢湖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向经营者进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经营者表示认识到自己这种推销方式是有瑕疵的,并且表示在以后的经营中一定做到诚信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本案例中,经营者利用发放礼品、免费旅游为诱饵,诱导消费者成为会员,之后要求会员必须购买其推销的保健品,有诱导消费者、强制消费的嫌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例中,经营者夸大保健品功效,以高出市场价几倍的价格进行售卖,违反了《消法》第20条的规定。 ·晁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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