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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2016年7月5日

安徽法制报 2016-07-05 11:40 大字

[摘要]2016年7月5日

董进新、吴妹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2日9时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徐启永:本院受理原告余忠华诉你与黄书栋、孙呈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8日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徐超、曹恒成: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3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周晓伍、汤伦武:本院受理原告尹志华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普林:本院受理原告李友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87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汝兵:本院受理原告朱世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关玲:本院受理原告秦月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茆鑫:本院受理原告关小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50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黄数理、戚金德:本院受理原告黄二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圣文、胡萍:本院受理原告杨开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孙谦、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笑火: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60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玉保、王从荣、安徽新皖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庐阳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94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徽商银行合肥庐阳支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环太金属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左飙、王薇、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39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成元、葛家素、周玲、陶有成、吴涛、裴红: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909、2910、325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城支行与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七案,案号分别为 (2016)皖0103民初379、381、383、385、386、388、415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段荣焱: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幻景沙艺智能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段荣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17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炭素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7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63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汤俊: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志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190000元,从2016年1月30日起,按照借款总额日万分之5违约金,至款清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无锡市安普电缆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782398,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3月29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达米尼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合肥雪祺电气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鲁志军、蒋先凤:本院受理的原告鲁齐东诉鲁志军、蒋先凤、巢湖市惠佳贸易有限公司、巢湖市立皖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鲁志军、蒋先凤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鲁志军、蒋先凤支付原告鲁齐东借款本金5132000元,承担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132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二、被告巢湖市惠佳贸易有限公司、巢湖市立皖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鲁齐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176元减半收取26088元,原告鲁齐东负担88元,被告鲁志军、蒋先凤负担2600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飞、李绍兰、张正道、丁守琴:上诉人周春云因不服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496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状内容: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四被上诉人立即偿还上诉人借款本金35万元,赔偿上诉人违约金14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公告费由四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可自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答辩状。逾期本院将案件移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来阳、汤先芬: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长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要求被告承担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唐香: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671.6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自2014.9.15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3、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勤:本院受理原告刘彬与你离婚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决原被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刘浩然由原告抚养,不需要被告方付抚养费;3、无房产和财产分割,原生活用品归原告所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储元好:本院受理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合作化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吴万松、杨震:本院受理原告王龙梅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代兵:本院受理原告阚道应诉被告黄代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抽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学兵:本院受理安徽省含山县瑞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审理案件适用程序及诉讼时限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6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含山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科汇恒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永泰油墨厂诉被告安徽省科汇恒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0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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