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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2016年6月24日

安徽法制报 2016-06-24 11:41 大字

[摘要]2016年6月24日

公 告

石云梅、方贤居,根据不动产登记整合需要,全县不动产登记机构集中划转到县国土局,我局产权办、各分局(所)也随之划转到县国土局。依据人随事走的原则,我局已通过电话和短信通知你们于2016年5月23日前回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但是你们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回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你们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经单位集体研究并报工会决定,解除你们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特此公告

肥西县房产管理局2016年6月24日

被 执 行 人 王 学 峰 (公 民 身 份 证 号 码340111197901198013)、 秦 睿 (公 民 身 份 证 号 码340111197901278021)及位于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中庙街道碧桂园滨湖城云林水岸苑一街9幢2单元101室(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字第257289号、257290号)房屋一套的利害关系人:本院立案执行的陶向群申请执行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同时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学峰、秦睿名下共有的位于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中庙街道碧桂园滨湖城云林水岸苑一街9幢2单元101室(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字第257289号、257290号)房屋一套并已委托评估,现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1、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皖新房估报字【2016】第15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人民币660399元。 2、如对上述房屋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请你们在接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 3、如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王学峰、秦睿名下共有的位于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中庙街道碧桂园滨湖城云林水岸一街9幢2单元101室(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字第257289号、257290号)房屋一套。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顾绪岗:本院受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所欠租金151480元及其滞纳金29822.40元(截止至2016年4月24日,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68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洪硕士、吴姝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南安商会诉被告洪硕士、吴姝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金华:本院受理原告黄宝山诉被告王金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23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涛、毛利、宿州江河航运有限公司、安徽景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王忠矿:本院受理原告王盈诉被告李涛、毛利、宿州江河航运有限公司、安徽景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王忠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42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萍、郑宇、郑梅、合肥市正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安徽建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王汝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沈萍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明珠广场1.2号商办楼的三处房产(产权证号为房地权瑶字076330、076331、076332号)及位于合肥市胜利北路与琅琊山路交口西南侧2幢的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瑶字076329号)进行了价格评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皖中房估第【2016】B1332号评估报告,评估总价为人民币25661625元。如对上述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如果对本次评估结果没有异议,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第三个星期二下午3时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大门诉讼调解服务区随机抽取拍卖机构,如有异议,时间另行确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

许晓波、罗婵娟、许加才、王凤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许晓波、罗婵娟、许加才、王凤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2015)庐民二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与吴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9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铭、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向文中与被告许铭、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文中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许铭、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向文中工程款人名币105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20500元(利息自2012年9月1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6年3月1日,以后按此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许铭、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向文中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0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德成: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余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8569.4元。 2、依法判令立即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3020.62元(以18569.4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5年2月28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止,实际至款清息止)以上本息合计为21590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295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昊: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王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646.6元。 2、依法判令立即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2382.51元(以14646.6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5年5月28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止,实际至款清息止)以上本息合计为17029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022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盛红梅: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盛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2522.2元。 2、依法判令立即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8018.39元(以52522.2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5年3月15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止,实际至款清息止)以上本息合计为60541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3632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盛玉琴: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盛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8.18元。 2、依法判令立即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2905.08元(以22008.18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5年4月15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止,实际至款清息止)以上本息合计为24913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495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鲁传智: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鲁传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9518.4元。 2、依法判令立即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6536.43元(以49518.4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5年4月15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止,实际至款清息止)以上本息合计为56055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3363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黎星: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张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30122.67元。 2、依法判令立即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45336.85元(以330122.67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5年4月7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止,实际至款清息止)以上本息合计为375460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2528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简转普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杜刚: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杜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9528.8元。 2、依法判令立即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3176.68元(以19528.8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5年2月28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止,实际至款清息止)以上本息合计为22705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362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源、张绍敏: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张源、张绍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81102.22元。 2、依法判令立即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42914.94元(以281102.22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5年3月15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止,实际至款清息止)以上本息合计为324017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9441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群: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陈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9528.8元。 2、依法判令立即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2577.8元(以19528.8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5年4月15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止,实际至款清息止)以上本息合计为22107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326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明会、韩宪爱: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明会、韩宪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彭朝武:本院受理原告徐凌云与被告彭朝武离婚纠纷一案,徐凌云请求判令:1准许徐凌云与彭朝武离婚;2、婚生女彭生妍由徐凌云抚养,彭朝武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自2013年2月起计算至女儿独立生活止)。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杰、李明青、张玉萍、李明云、焦长翠、何先美、李忠群、吴广来、朱华凤、王华兵、王汝梅、王萍: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23、01424、01422、014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天长市信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长市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仁军、丁明娟、任军、李尔慧、华春林: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天长市信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长市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仁军、丁明娟、任军、李尔慧、华春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武理贵:本院受理原告刘祯祥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湖北永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立建与被告湖北永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肥熔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给付原告劳务工程款51000元,逾期利息4845元(利息暂自2013年1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5年11月29日,最终数额根据相关正式决算文件载明的验收合格日期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二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以上钱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比特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合肥市华侨食品原料总汇与合肥比特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你们未履行(2012)包民二初字第022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已裁定拍卖电脑等物品。现公告向你送达拍卖裁定及评估报告评估价格为37359元,限你十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嘉雄、陈洁、安徽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7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林嘉雄、陈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借款本金5836811.23元和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自2016年3月24日起,以5836811.23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至款清之日止,总和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被告林嘉雄、陈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律师费262600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对被告林嘉雄、陈洁提供抵押的位于望江西路香樟大道交口山水居3-201室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安徽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中被告林嘉雄、陈洁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到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现房抵押时止。若被告林培雄、陈洁、安徽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32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5120元,由被告林嘉雄、陈洁、安徽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贤玉、任为珍:本院受理原告范维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234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王贤玉偿还借款8.7万元,利息1.74万元(利息自2015年2月起按合同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任为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广友、武礼群:本院受理原告陈普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4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尚广友、武礼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普杰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20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尚广友、武礼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本院受理审理原告安徽鑫策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27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138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9986元(利息自2014年7月21日起,以138700元为基数,按银行利率6厘暂计算至2015年7月20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支付违约金4717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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