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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调整 符合条件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145元/月可申请公租房

巢湖晨刊 2016-05-13 15:54 大字

晨刊讯 为进一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城区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这三类人群的住房困难,扩大基本住房保障覆盖范围,日前,巢湖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调整2016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规范年度审验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公共租赁房准入条件作出了调整。

申请人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按照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划分为四个档次,具体核定标准为: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以下均含本数)490元/月;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882元/月;较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502元/月;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145元/月。

申请人为城镇新就业职工的,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巢湖市区非农户籍(五个街道办事处内)或者在巢湖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满一年;申请人为大中专毕业生(含普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或退伍安置军人;申请人自毕业当月或退伍当月起未满5年;申请人在巢湖市区范围内就业的,持有市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持有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人均住房面积未达到保障面积;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年龄年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不属于巢湖市户籍,但在巢湖市区范围内就业,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申请人属于巢湖市乡镇户籍,但在巢湖城区范围内就业的,持有市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在巢湖城区范围内自主创业的,持有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且持续经营满一年;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人均住房面积未达到保障面积;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加强配租房屋审验工作,强化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管理,该《通知》还进一步明确年度审验工作中,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房产,可支配收入、人口数量发生变化的,对照本年度准入条件重新核定其所属人群,并执行对应标准的住房租金;超出本年度收入准入条件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

蔡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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