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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道锐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克谊与被告谢道锐民间借贷纠纷

安徽法制报 2016-03-04 12:02 大字

谢道锐: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克谊与被告谢道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3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谢道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克谊借款本金36000元以及利息7200(以借款本金36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4年12月23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0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被告谢道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克谊律师费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卜娟娟:本院受理的原告董增玉与被告王岚、卜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3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岚、卜娟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董增玉借款本金15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郑月燕:本院受理的原告吴静与被告徐晓南、郑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3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晓南、郑月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静借款本金250000元及逾期利息10471元(逾期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暂计至2015年8月17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吴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江小骊: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克谊与被告江小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3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小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克谊借款本金20000元以及利息4320(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4年11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0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被告江小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克谊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郑克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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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4日

葛敬萍、丁群利、巢湖市铂卡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克谊与被告葛敬萍、丁群利、巢湖市铂卡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3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葛敬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克谊借款本金50000元以及利息11000元(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期间的利息为11000元,自2015年10月21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被告葛敬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克谊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丁群利、巢湖市铂卡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葛敬萍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应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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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4日

汪莉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海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海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汪莉萍向原告安徽海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垫付保证金144477.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按照原被告订立的《汽车贷款委托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1月31日为15329.53元);二、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汪莉萍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96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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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4日

安徽九普工贸有限公司、陈义银、陈传国、陈传凯: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花园街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25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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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4日

樊二军:本院受理原告施正诉被告樊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施正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樊二军给付借款本金16万元;2、樊二军给付施正利息67800元(以实际发生为准,暂计算到2016年1月7日);3、樊二军给付施正违约金22500元(以实际发生为准,暂计算至2016年1月7日);4、本案诉讼费由樊二军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6月2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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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4日

许瑞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瑞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撤销华孚城隍庙商业广场5296号至5350号、5360号、5361号等57间商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产部门的备案登记手续;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穆俊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盛朗商贸有限公司诉穆俊红、安徽省九州外事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合肥盛朗商贸有限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穆俊红和安徽省九州外事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用9645元、拖车费280元;(2)穆俊红和安徽省九州外事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合肥盛朗商贸有限公司租车费用7000元;(3)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4)穆俊红、安徽省九州外事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杨蕾:申请执行人徐华明与被执行人杨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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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4日

马鹤:本院受理王昕与被告安徽国泰医药有限公司、杜兴敏、马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昕请求判令:1、被告共同偿还逾期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及借款利息人民币738000元,共计人民币133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孙庆传、邵乃云:本院受理陶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共计50万元及利息149200元(其中6万元按月息2%,从2014年6月14日暂计算至2015年11月13日,计20400元;10万元按月息2%,从2014年6月19日暂计算至2015年11月18日,计34000元;4万元按月息2%,从2014年7月4日暂计算至2015年11月3日,计12800元; 10万元按月息2%,从2014年9月19日暂计算至2015年11月18日,计28000元;10万元按月息2%,从2014年9月5日暂计算至2015年11月4日,计28000元;10万元按月息2%,从2014年10月16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5日,计26000元。后续利息计算至法院判决支付之日止),共计6492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代光荣、孙庆传:本院受理陶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本金10万元及利息28000元(按月息2%,从2014年9月26日暂计算至2015年11月25日,后续利息计算至法院判决支付之日止),共计128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孙庆传、邵乃云:本院受理陶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欠款共计1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彭家明:本院受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彭家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申请执行(2014)庐民二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彭家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彭家明名下位于合肥市颍上路缤纷南国元一滨水城5幢1804室房产(产权证号:合庐130019437)进行评估,已作出皖安和房地估报字[2015]166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06.93万元(单价:8002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送达本院(2015)庐执字第00201-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本院(2015)庐执字第00201号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王家林、唐邦勤:本院受理的原告何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5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涛借款本金12148968元及利息1670666.67元(之后顺延计算);被告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涛律师代理费15万元;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被告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被告王家林、被告唐邦勤、被告安徽华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石林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在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吴三:本院受理原告李孝宏诉被告吴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李孝宏起诉要求吴三偿还借款本金185000元及利息22000元(利息自2014年11月23日起按10%利率计算至起诉时止,后期顺延至款清时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02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路菊艳、孙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路菊艳、孙胜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起诉要求路菊艳、孙胜支付原告理赔金额73000.27元、逾期保费3342.67元、违约金1606元(以73000.27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5年7月28日暂计算至2015年8月19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额之日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50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刘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晓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晓玉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公告费8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37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郑新贤:本院受理原告赵玉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464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4日

汪海东、宋华龙:本院受理原告蒋晓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蒋兵:本院受理原告孙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2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孙斌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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