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玉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
黄玉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玉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6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玉生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荣事达大道荣凤苑小区10幢408室房产(产权证号:房权证合庐字第8130044911)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本院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43.59万元(单价为5635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6日
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弘毅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巫亚敏、骆彩英:申请执行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弘毅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巫亚敏、骆彩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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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6日
王亮亮:本院受理李倩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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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6日
彭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胜中与被告彭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胜中货款77100元及利息9409元(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顺延计算);二、驳回原告张胜中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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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6日
郑康:本院受理原告蒯文进诉被告龚晋平、郑康、计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蒯文进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龚晋平及其爱人郑康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万元及利息14.96万元(此利息自2014年8月12日按月息2%暂计算至2016年1月11日止,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计恩勇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原告补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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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6日
赵家春、王琳、黄凤英、朱秀英、赵红梅、张绪源、郑守松、段祥美、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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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6日
鲁志军、蒋先凤、惠佳贸易公司、巢湖市立皖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刘方虹、张莉、芜湖市楚天商贸有限公司、俞贵兰、芜湖市楚天商贸有限公司、王梅、李荣祥、叶礼芝、李荣刚、沈焕云、合肥大大香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77、02211、02212、02228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一、判令你们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二、支付案件律师费;三、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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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6日
王雪梅、吴文革、余晓英、黄山市国窖酒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与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75、02188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其中第02175号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斌、王雪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代偿款681275.26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681275.26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斌、王雪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其他诉讼请求。第02188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文革、余晓英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代偿款471102.9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471102.9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文革、余晓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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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6日
安徽众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民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胜、安徽众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安徽民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为8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安徽民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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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6日
凡兵:本院受理原告邢小燕诉被告凡兵、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邢小燕请求判令:一、被告凡兵赔偿原告邢小燕医药费21762元、护理费9396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600元、误工费1400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1000元等共计58058元;二、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保险赔付范围内赔偿原告邢小燕以上损失;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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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6日
马玉欣:关于安徽金启石化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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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6日
孔昊冉、周名民、王瑞、张杨、于燕、卓越、赵家春、王琳、黄凤英、朱秀英、赵红梅、张绪源、郑守松、段祥美、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安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6日
潘志强、安徽双鸿木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同润展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志强、安徽双鸿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同润展业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230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6日
吴昌成、朱云雪、罗强武、梁快、周雅玲、谢学飞、童祥、汪明明、袁佳全、王庆、李涛、朱正好、王岳林: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吴昌成、朱云雪、罗强武、梁快、周雅玲、谢学飞、童祥、汪明明、袁佳全、王庆、李涛、朱正好、王岳林信用卡纠纷执行十三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6日
项松:本院受理的原告尹国强与被告项松、张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项松、张翠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尹国强借款55000元,并支付利息235元;二、驳回原告尹国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296元,由原告尹国强负担100元,被告项松、张翠珍负担119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项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6日
合肥默静商贸有限公司、陈家增:本院受理的杨花与合肥默静商贸有限公司、陈家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花申请执行(2014)庐民一初字第0375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合肥默静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B座公寓楼1-2101室房产进行评估,已作出皖天源[2016]房估字第S004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792.57万元(单价:8131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庐执字第00826-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本院(2015)庐执字第00826号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6日
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合肥伟帅物资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伟帅物资有限公司钢材款利息1235642.78元;二、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不能清偿上述款项,由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三、驳回原告合肥伟帅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已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6日
陈军、安徽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庐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庐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货款2902096元;二、被告陈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6日
霍邱县万年红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霍邱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大远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周国林、沈理敏、周传奇:本院受理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被告一霍邱县万年红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计算至2016年2月29日利息、罚息为71660元,并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2.5‰标准支付借款的利息和罚息,同时还应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54000元;被告二霍邱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安徽大远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四周国林、被告五沈理敏、被告六周传奇对被告一霍邱县万年红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6日
合肥金鹰纸业有限公司、谢?、马文生、汪元现、夏家萍、费广才: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17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金鹰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7万元、并自2015年5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合肥金鹰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38700元;三、被告谢琤、马文生、汪元现、夏家萍、费广才对被告合肥金鹰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谢琤、马文生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195号1幢203室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合产第030866号)的房产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五、驳回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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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6日
王泽敏、周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117、111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6日
田霖:本院受理原告张连生诉被告田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连生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田霖偿还张连生欠款290000元,未支付利息1074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7月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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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6日
王兴、王锦玉、孙福珍、王会根、李育勤、张彬、熊水明、余德成、宋为民、何振宇、程何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十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6)皖0103民初927、930、932、933、935、937、94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1、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并支付律师费;2、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变卖、拍卖该抵押房产并以该抵押房产变卖、拍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整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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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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