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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犯下三宗罪一审获刑20年

安徽商报 2016-03-01 02:01 大字

本报讯(李进 王标 刘吉平 童欢) 2014年8月19日3时56分,淮南谢家集区东方煤矿(下称“东方煤矿”)非法越界区域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7人死亡、1人受伤。昨日,巢湖市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东方煤矿矿长于清泉有期徒刑20年。

法院审理认为,于清泉作为东方煤矿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在矿内设立不符合储存条件的临时爆炸物存储点;在未取得许可情况下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达人民币1.6亿多元;另外,于清泉作为矿长,在明令停产期间仍违规组织生产作业,且对安全隐患未尽到监管职责,因而造成27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于清泉投案自首。昨日,巢湖市法院作出宣判,三罪并罚,判处于清泉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宣判后,于清泉称与辩护律师商议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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